江宁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纪要
2022年9月21日下午,洪礼来区长在区政府121会议室主持召开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会议议定事项如下:
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会议传达学习了全国、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听取了区发改委关于上半年营商环境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以及政府办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督查激励事项申报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要求:
(一)坚持对标找差。认真贯彻全国、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对标国家、省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先进举措,充分吸收借鉴昆山、南山等先进地区经验做法,按照“寻标、对标、达标、创标”要求,结合江宁实际和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逐项分析研究,找差距、补短板、促提升,持续擦亮营商服务品牌。
(二)优化企业服务。一方面,各单位要围绕项目落地全周期服务,重点推进行政审批集成改革,持续深化准入准营“一体化改革”、投资建设“一体化审批”、工程建设项目“一体化验收”、水电气办理“一体化服务”、不动产登记“一体化办理”,推动前期项目早开工、施工项目早竣工、竣工项目早投产。另一方面,要深入开展“服务企业·面对面”走访活动,主动走进企业、一线办公,加大助企纾困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强化土地、金融等要素保障,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问题,全力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树立发展信心。
(三)压实责任担当。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要以***第九次大督查、省优化营商环境情况专项审计反馈问题整改等工作为契机,强化统筹协调,实体化运转,切实发挥综合协调、督查调度等作用,完善定期调度等推进机制,加大问题解决力度,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对各项任务清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时间节点、实行“挂图作战”,推动营商环境继续位居长三角地区前列。
关于督查激励事项,会议要求:区政府分管领导及各位领导负责,会同各条口部门,充分挖掘各领域的优势强项,形成有代表性的特色亮点,将更多典型案例上报到市级省级层面,并积极争取纳入国家相关部委的激励范畴。要积极向上沟通,准确对标上级激励标准,全面把握工作最新要求,切实加强各类政策研究,全力争取更多资金、项目和政策落地江宁。要善于提炼总结,争取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切实将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转化为推动江宁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专题学习《2019年至2021年全省行政检察案件态势分析报告》
区检察院解读了《2019年至2021年全省行政检察案件态势分析报告》。会议明确:
(一)由李鹏同志牵头,区司法局、信访局与法院、检察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对接,确保各项工作衔接到位、处置到位。
(二)由区司法局负责,每月向区政府报送行政检察案件专报。区政府常务会每半年听取一次工作情况汇报。
会议要求:
(一)强化政治意识,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单位要扛牢政治责任,围绕全力护航党的二十大召开这一重大政治任务,把减少行政争议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环节,积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努力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环境。
(二)强化法治意识,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水平。各单位要切实发挥好行政职能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研究重点行业领域社会治理问题,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溯源治理。
(三)强化协作意识,形成行政争议化解合力。要完善行政争议化解协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政府信访与行政检察工作的沟通交流、信息互通。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开展好公开听证等活动,实现行政争议联合化解。
三、关于《江宁区居住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办法》
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区规划资源分局关于《江宁区居住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办法》制定情况的汇报,按照规范性文件程序尽快印发。会议明确: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牵头,区城建局、房产局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企业的指导与协调工作,强化规划建设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从源头上改善我区居住项目公共配套设施的交付及使用环境。由司法局负责,做好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各属地园区、街道负责,积极配合、加强协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关于2022年度河湖长制考核有关工作
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区水务局关于2022年度河湖长制考核有关工作的情况汇报,按规定程序尽快印发。会议要求:
一是区级河湖长要强化履职尽责。区领导要保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区级河湖长职责,确保做到每季度至少巡河一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河湖长专题会议、签发一个河湖问题交办单或督办单。区河长办要靠前作为,提醒区级河湖长开展巡河湖活动。各区级河湖长联系部门要做好区级河湖长巡河履职的服务和保障,确保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二是基层河湖长要提升履职效能。各园区、街道河长办要做好基层河湖长的监督和服务工作,在保证基层河湖长按规定频率巡河的同时,着力提高基层河湖长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针对存在较多问题仍未整改到位的河湖,要及时提醒相关河湖长,必要时要进行约谈整改。
(四)除大规模核酸检测费用暂未明确外,3.10防疫费用全部结清,不再研究其他费用。
五、关于修订《江宁区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由区发改委关于《江宁区停车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的情况汇报,按照规范性文件程序印发《南京市江宁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会议明确:由区发改委负责,制定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由区城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会同公安部门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分局负责停车区域划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审批。由司法局负责,做好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