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收回通知书(来城烟专〔2022〕收回第61012号)
廖小流: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收回你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许可证号:451****03886),收回的理由是:
你在未办理停业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9月7日起停止卷烟经营业务至2022年3月7日止已超过六个月。我局于2022年3月7日进行公告,至2022年4月7日,公告期已超过1个月,你仍未到我局办理手续。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专卖许可证”的规定,现收回你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宾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