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的公告
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5〕9号)、《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川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陵政办发〔2014〕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申请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5年8月31日—9月14日
二、保障范围
(一)具有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东社区、城南社区、城西社区、城北社区、城内社区、仕林苑社区、仕图苑社区、小召村、东坡村九个居(村)委居民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炉家村、尧庄村、红马背村、沙上头村、后川村、南川村、郭家川村、岭常村、河头庄村、大会村、大泊池村、汤庄村、张家庄村、北四渠村十四个村在2014年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申请地点
崇文镇人民政府
四、申报条件
申请公租房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拥有本公告第二条保障范围内的居民户口时间满一年,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二)符合县民政局低收入认定条件: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2208元;家庭总资产低于15万元;未购买家庭轿车等,具体认定标准按照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执行。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城东社区、城南社区、城西社区、城北社区、城内社区、仕林苑社区、仕图苑社区、小召村、东坡村)及周边岭常村、后川村、郭家川村、南川村、沙上头村、红马背村范围内人均拥有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家庭住房总面积低于50平方米,并在县城(城东社区、城南社区、城西社区、城北社区、城内社区、仕林苑社区、仕图苑社区、小召、东坡)九个居(村)委自行承租住房(不包括承租各类商业、生产、办公等经营性用房和廉租住房等政府性公房)。
(四)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和廉租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五)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提交资料
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按要求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
(一)《陵川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本及身份证,申请人婚姻证明材料;
(三)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属低收入家庭,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出具收入报告;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需出具上学证明;
(四)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五)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要求两地居(村)委会均出具证明。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供单位住房证明;
(六)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七)特殊困难以及急需救助情况证明材料:属有孤寡老人、重残人员、患重病人员等情况的,需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证明;
(八)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九)房屋租赁协议;
(十)申请人近期一寸红底照片2张;
(十一)其他证明材料。
六、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持身份证到崇文镇人民政府,领取《陵川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陵川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审核后盖章(有工作单位的还需工作单位盖章),连同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报崇文镇人民政府。
(三)崇文镇人民政府对申报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评议、张榜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县住建局受理。
(四)县住建局会同民政局、公安局、工商局、人社局、交警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并由县民政局对申请家庭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低保家庭出具低保证后,不再进行认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居(村)委和媒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保障对象对象予以登记。
七、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优先保障低保家庭,对提出实物配租申请的低保家庭“应保尽保”后,剩余房源可对低收入家庭进行配租,(实物配租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
八、补贴发放
(一)租赁补贴实行“应保尽保”,已登记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对象的家庭可按规定领取补贴,专项用于支付其承租住房租金,不得挪作它用。
(二)租赁补贴按申请家庭中符合租赁补贴资格的人数发放,人均补贴面积20平方米,家庭补贴面积最大50平方米。(最低收入家庭人均补贴每月每平方米6元;低收入家庭人均补贴为最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的70%,每月每平方米4.2元。
(三)申请家庭拥有住房的,按所拥有住房面积与补贴面积的差额计算,差额不足20平方米的,一律按20平方米计算。
九、退出机制
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当退回原承租的住房。拒不退回的,将按市场租金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咨询举报电话
住房保障科:6207152
举报电话:12319 6207152
陵川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