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镇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水资源税税务事项告知书
尊敬的水资源税纳税人:
您好!
2017年11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发文,宣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围,即从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9省(区、市)将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根据三部门《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水资源费改税后,水资源税的征收方式、税额标准基本延续了水资源费的现行规定,不会影响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用水价格。
水资源开征后,各级地税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为确保水资源的顺利开征,平稳运行,我们温馨提示如下事项:
一、纳税申报请您注意
纳税人:在天镇县管辖范围内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对象:为江、河、湖泊 (含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纳税人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水资源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申报期限:水资源税2017年12月1日开征,2018年1月需要申报首期税款,今后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申报缴税方式: 1、办税服务厅现场申报缴税, 2、登录山西地税局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缴税。
取水许可证及取水计划管理: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填报《山西省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税源信息登记录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水的单位或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行处罚并核定取水量,纳税人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取水许可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临时取水许可证和核定的取水量征收税款。纳税人应在办理临时取水许可证后,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纳税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批准纳税人取用水计划。纳税人应在获得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取用水计划信息录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二、政策问题请您知晓
为方便您及时了解水资源税的相关政策,我们将通过办税服务厅、天镇地税微信公众号、***辅导、印发宣传手册、专题培训、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等各种途径和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水资源税税收政策,让您明白交税、便利交税、放心交税。此外,您还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您有其他个性化服务需求,可以及时向我们提出,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回应您的关切!
三、征收管理问题请您关注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确定了水资源税实行 “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
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发挥政府调控作用、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二是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加快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减少不合理用水需求。三是有利于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珍惜资源、节约资源的风尚,提高人民群众保护水资源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天镇县地税局将忠诚履行部门职责,依法做好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将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全省税务系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经济转型发展实施意见》的要求,高标准、高质量为您提供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水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短时间内可能存在工作衔接、信息交换、征收服务措施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也望您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批评监督,我们将竭力改进,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让我们征纳双方携起手来,税企双方共同努力,为建设生态天镇、美丽天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再次感谢长期以来您对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并祝您事业蒸蒸日上,阖家幸福安康!
天镇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0352-6825575
天镇县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