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台子区具有行政审批事项部门31个(含垂直管理部门6个),共有行政审批事项193项(区本级159项,垂直管理部门34项)。
|
序 号 | 项目 编码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审批类别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 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审批收费及依据 |
1 | 01001 | 事业单位登记 |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办公室 | 行政许可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11号) 第一章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 无 | 事业单位 | 无 |
2 | 02001 | 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或改建建筑物许可 | 区政府办(侨务办法制办)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26号,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 无 | 社会组织 | 无 |
3 | 02002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核准 | 区政府办(侨务办法制办)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10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 无 | 公民个人 | 无 |
4 | 02003 | 《辽宁省归侨侨眷证》核发 | 区政府办(侨务办法制办) | 行政许可 | 《 辽宁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1993年9月27日公布,2001年5月25日九届省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 第四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认定。 第五条第二款 :对符合归侨、侨眷身份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发给省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监制的《辽宁省归侨侨眷证》。 | 无 | 公民个人 | 无 |
5 | 03001 | 投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 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13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 无 |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6 | 03002 | 公有住房租金、廉租房租金调定价审批 | 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1997年12月29公布,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使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令第44号,2006年3月17日发布,2006年5月1日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03]137号,2003年9月19日发布,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九项。(见***)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无 | 企业 | 无 |
7 | 03003 | 土地基准定价调定价审批 | 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1997年12月29公布,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使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令第44号,2006年3月17日发布,2006年5月1日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03]137号,2003年9月19日发布,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九项。(见***)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 无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 无 |
8 | 03004 | 占用或损坏市政道路、园林、场地等公共设施使用损坏补偿费调定价审批 | 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1997年12月29公布,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使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令第44号,2006年3月17日发布,2006年5月1日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03]137号,2003年9月19日发布,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第六项。(见***)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无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 无 |
9 | 03005 | 医疗机构配制剂价格调定价审批 | 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1997年12月29公布,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使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令第44号,2006年3月17日发布,2006年5月1日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03]137号,2003年9月19日发布,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第十一项。(见***)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10 | 03006 | 城市道路路产赔偿费调定价审批 | 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1997年12月29公布,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使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令第44号,2006年3月17日发布,2006年5月1日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03]137号,2003年9月19日发布,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第十项。(见***)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无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 无 |
11 | 03007 |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发(变更、注销) | 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1998年11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施行) 第三条:《收费许可证》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样式,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印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别核发。 | 无 | 行政机关、法院、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12 | 04001 |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 | 双台子区工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13 | 04002 |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 | 双台子区工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14 | 04003 | 风力发电保护区作业、种植活动许可 | 双台子区工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15 | 04004 | 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许可 | 双台子区工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作业。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16 | 04005 | 超高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许可 | 双台子区工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 | 行政许可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令第239号,1998年1月7日施行)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 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 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17 | 05001 | 辖区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双台子区 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18 | 06001 | 省级科普基地审核推荐 | 区科学 技术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第二条第三款: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单位,应附相关证明材料、资料,经所在地的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的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19 | 07001 | 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 | 区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 第六条:***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三章成立登记第九条至十九条、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二十条至二十六条相关规定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程序。 | 无 | 公民个人、 社会组织 | 无 |
20 | 0700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令第251号)第五条:***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21 | 07003 | 城乡生活困难居民救助审批 | 区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9号,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求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街道(镇)、社区(村) | 公民个人 | 无 |
22 | 07004 | 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审批 | 区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56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 街道(镇)、村 | 公民个人 | 无 |
23 | 07005 | 医疗二次救助审批 | 区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9号,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区农村合作医疗办、 区居民医保办 | 公民个人 | 无 |
24 | 07006 | 社会弃婴申请收养登记 | 区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54号,1992年4月1日施行)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区公安分局 | 公民个人 | 无 |
25 | 07007 | 地名标志设置审批 | 区民政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地名管理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1996年6月18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负责。 | 无 | 企业 、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 无 |
26 | 07008 | 居民低保审批 | 区民政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辽宁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辽民发[2013]62号)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 | 无 | 公民个人 | 无 |
27 | 07009 | 孤儿身份认定 | 区民政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2010年11月16日执行) 第一条: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 街道(镇)、社区(村) | 公民个人 | 无 |
28 | 07010 | 县(区)道路、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区民政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地名管理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1996年6月18日施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第十二条: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 | 无 |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29 | 08001 |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 | 区司法局 | 行政许可 |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85号) 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无 | 公民个人 | 无 |
30 | 08002 | 社区服刑人员的居住地变更审批 | 区司法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文)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 无 | 罪犯 | 无 |
31 | 09001 | 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审批 | 区财政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5号令)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三)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6号令)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令378号)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 无 |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 无 |
32 | 10001 |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许可审批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4月11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11日公布 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开办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及相关业务,应当依法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 无 |
33 | 10002 | 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 无 |
34 | 10003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4月11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第九条:设立人才服务机构,由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人才服务机构,必须向人事行政部门提交有关书面材料。人事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35 | 10004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许可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80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 无 |
36 | 11001 | 城市供水设施审批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58号) 第七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 无 |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37 | 11002 | 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审批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98号,1996年6月4日***发布)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无 |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38 | 11003 | 因工程改装、拆除、迁移供水设施审批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58号) 第三十条:应工程建筑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区规划及供水主管部门 |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39 | 11004 | 餐饮服务娱乐项目的新、改扩建环保审批(饮食娱乐服务项目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盘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体制下发城市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政发[2010]8号)第三条城市管理权限下放的主要内容中第(十一)条。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40 | 11005 |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3号) 第三十八条:具体内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 无 | 公民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无 |
41 | 11006 | 移植、砍伐树木,占用城市绿地许可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00号)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 有 《市绿化管理处<关于重新核定我市绿化及其设施受损坏使用补偿收费标准的请示的批复》(盘价发[2008]27号) |
42 | 11007 | 驾驶培训机构许可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06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无 | 企业 | 无 |
43 | 11008 |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06号,2004年7月1日) 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44 | 11009 | 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06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七次清理结果的通知》(盘政发[2012]32号)。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45 | 11010 | 县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06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46 | 11011 | 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建设项目施工 许可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颁布第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无 | 企业 | 无 |
47 | 11012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许可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06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章 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无 | 企业 | 无 |
48 | 11013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06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章 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49 | 11014 | 县级以下(含县级)普通公路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许可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颁布第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50 | 11015 | 客运站(场)经营许可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06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无 | 企业 | 无 |
51 | 11016 | 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98号,1996年6月4日***颁发)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无 |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有 《关于调整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11]240号,盘价发[1999]33号) |
52 | 1101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环保审批;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环评审批(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项目除外);不含核与辐射项目预审与审批)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下放下放,详见《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办发[2011]20号)。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53 | 11018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2号) 第四十五条:(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 无 | 企业 | 无 |
54 | 11019 | 临时占道许可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98号令,已于1996年6月4日经***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发[2011]20号)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三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1]33号)。 | 区综合执法局 |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有 《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征收标准请示的批复》(盘价发[1999]33号) |
55 | 11020 | 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核发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注:补办件由市住建委发放。(不包括市级以上政府投资项目、跨县区实施的项目以及辽河油田矿区实施的项目) | 无 |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56 | 11021 |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准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抗震设防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在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除根据有关规定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外,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无 | 个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57 | 11022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受理申请备案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施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无 | 企业 | 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代存)(财企[2012]16号) |
58 | 11023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受理备案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经2013年市政府下放区政府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无 | 企业 | 无 |
59 | 11024 |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备案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1年11月30日***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无 | 企业 | 无 |
60 | 11025 | 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合同备案管理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后,发包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负责该项建设工程报建审批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9号令) 第四十七条: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无 | 企业 | 无 |
61 | 11026 |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审核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08年12月27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征求地震部门的意见。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09号,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62 | 11027 |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不含核设施、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伴生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53号)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渋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办发[2011]20号)。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63 | 11028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 无 |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 | 11029 |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10月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 第十三条 第(一)款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一)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 无 | 行政机关、 社会组织 | 无 |
65 | 11030 |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气象审查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辽宁省气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气象审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气发〔2013〕30号) 第四条:省、市、县气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气象审查工作。市、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气象主管部门依法出具审查意见。 | 无 | 企业 | 无 |
66 | 11031 | 建设工程项目(不含超限高层项目)的抗震设防技术审查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建设部令第148号) 第四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 无 | 企业 | 无 |
67 | 11032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行政审查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12月27日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第九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报请工程所在地的县(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手续。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发[2011]20号)。 | 无 |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68 | 11033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10月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 第十三条 第(二)款: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无 | 企业 | 无 |
69 | 11034 | 建设项目选址审核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经2013年1月1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月23日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国家安全、地震、气象、文物、军事管理等部门依法出具的意见书。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70 | 11035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 备案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第三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71 | 11036 | 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 第十三条: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无 | 企业 | 无 |
72 | 11037 | 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 无 | 企业 | 无 |
73 | 11038 | 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备案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辽宁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规定(试行)》(辽住建发2011]30号,2011年4月15日) 第三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合同备案的办理与监督管理。注:不包括市级以上政府投资项目、跨县区实施的项目以及辽河油田矿区实施的项目。 | 无 | 企业 | 无 |
74 | 11039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10月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 第十三条 第(三)款: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三)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无 | 企业 | 无 |
75 | 11040 |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2004年2月27日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二款: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建设工程所在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验收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抗震设防要求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76 | 12001 | 渔业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区农村经济局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年1月8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二款: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 无 | 公民个人、 企业 | 无 |
77 | 12002 | 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许可 | 区农村经济局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令第38号)第八条: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 无 | 公民个人、 企业 | 无 |
78 | 12003 | 渔港内新建、改造、扩建设施及其他施工作业许可 | 区农村经济局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令第38号)第九条: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 无 | 公民个人、 企业 | 无 |
79 | 12004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 区农村经济局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无 | 公民个人、 企业 | 无 |
80 | 12005 | 有益或者有价值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 区农村经济局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属于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并报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备案。”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 无 |
81 | 12006 | 有益或者有价值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出售、收购、利用许可 | 区农村经济局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出售、收购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单位,应当经县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 无 |
82 | 12007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区农村经济局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83 | 12008 |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区农村经济局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84 | 12009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区农村经济局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04号,自2004年11月1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85 | 12010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区农村经济局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自2006年7月1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子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53号,自1994年7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86 | 12011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核发 | 区农村经济局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7年8月30日实施)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87 | 12012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区农村经济局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7年8月30日实施) 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88 | 12013 | 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验证明 | 区农村经济局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7年8月30日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三十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三十八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有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2]60号) |
89 | 12014 | 大中型种畜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区农村经济局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决 定》(2011年12月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第十条:申请取得下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大型企业生产经营原种(纯系)畜禽的; (二)中型企业生产经营原种(纯系)畜禽的; (三)大型企业生产经营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禽的; (四)大型企业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 (五)进行胚胎移植的; (六)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 无 | 企业 | 无 |
90 | 12015 | 《植物产地检疫证》核发 | 区农村经济局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5号)(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六条: 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91 | 12016 | 《植物调运检疫证》签发 | 区农村经济局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5号)(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六条: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92 | 12017 | 《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核发 | 区农村经济局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7月31日辽宁省政府令第98号)第四条第一款:捕捞海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和标志旗。 | 无 | 公民个人、 企业 | 无 |
93 | 13001 |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 审批 | 双台子区服务业局 (旅游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2005 第二号) 第二章 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办[2013]10号)。 | 无 | 企业 | 无 |
94 | 13002 | 二手车经销企业设立审批 | 双台子区服务业局 (旅游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辽宁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商联发[2005]203号) 第三条 第一款:各市商业局负责制定本地区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包括根据当地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的规划;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负责具体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二手车拍卖企业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定的初审工作。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办[2013]10号)。 | 无 | 企业 | 无 |
95 | 13003 | 酒类流通零售备案登记 | 双台子区服务业局 (旅游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 第二章 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96 | 13004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双台子区服务业局 (旅游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 二00七年 第8号) 第二章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97 | 14001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双台子区文化广电体育局 | 行政许可 | 《电影管理条例》(2002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42号)第四章、第38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批及省政府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盘政发[2013]9号)。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98 | 14002 | 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单位设立、变更 审批 | 双台子区文化广电体育局 | 行政许可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43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35条: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99 | 14003 | 名片印刷企业审批 | 双台子区文化广电体育局 | 行政许可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15号,) 第二章、第9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100 | 1400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许可 | 双台子区文化广电体育局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5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章、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101 | 14005 | 歌舞、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变更许可 | 双台子区文化广电体育局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58号令,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章、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变更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102 | 14006 |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变更许可 | 双台子区文化广电体育局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39号公布) 第二章、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103 | 14007 | 辖区内音像制品零售与出租经营和图书零售出租经营许可 | 双台子区文化广电体育局 | 行政许可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40号令) 第11条: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11条: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民城市管理体制下放城市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10]8号)。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104 | 14008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 审批 | 双台子区文化广电体育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自2006年12月20日实施)第五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 无 | 社会组织 | 无 |
105 | 14009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双台子区文化广电体育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实地核查,批准合格后,准发许可证。 市政府下放,详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和取消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106 | 15001 | 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审批 | 区卫生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9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 第七条:计划内妊娠的妇女,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中期以上妊娠:(一) 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二) 胎儿有严重缺陷;(三) 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四) 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为可以批准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必须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和医学意见,出具批准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证明;有第(四)项情形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为可以批准的其他理由,出具批准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证明。 | 无 | 公民个人 | 无 |
107 | 15002 | 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及实施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 | 区卫生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及实施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无 | 事业单位 | 无 |
108 | 15003 |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实施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人员以及家庭接生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试合格证书》核发 | 区卫生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实施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无 | 公民个人、 企业 | 无 |
109 | 15004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 区卫生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1987年4月1日施行)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110 | 15005 | 《放射诊疗卫生许可证》核发 | 区卫生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3月1日施行)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 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111 | 15006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核发 | 区卫生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49号,1994年9月1日施行)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112 | 15007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 区卫生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113 | 15008 |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 区卫生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年6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114 | 15009 | 《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核发 | 区卫生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76号,1999年12月28日***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115 | 15010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二、三类)核发 | 区卫生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76号,1999年12月28日***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六批及省政府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盘政发〔2013〕9号)衔接上级下放“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116 | 15011 | 医师执业注册 | 区卫生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117 | 16001 | 办理再生育指标审批 |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六号)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街道(镇) 社区(村) | 公民个人 | 无 |
118 | 16002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许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朱镕基2001年6月13日签发第3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令,并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无 | 事业单位 | 无 |
119 | 16003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许可 |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许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朱镕基2001年6月13日签发第3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令,并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无 | 公民个人 | 无 |
120 | 16004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 |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卫生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2001年6号)第三十三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 无 | 企业、 事业单位 | 无 |
121 | 17001 | 统计调查项目许可 | 区统计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 无 |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 无 |
122 | 17002 | 《统计登记证》核发 | 区统计局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基本统计调查单位管理实行登记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办理统计登记,领取《统计登记证》。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无 |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 无 |
123 | 18001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市级管理企业除外)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办[2013]10号)。 | 无 | 企业 | 无 |
124 | 18002 | 企业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 无 | 企业 | 无 |
125 | 18003 |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外无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乙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发[2011]20号)。 | 无 | 企业 | 无 |
126 | 18004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核发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自2013年10月16日起施行。)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五条第五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无 | 企业 | 无 |
127 | 18005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第二、三类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备案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四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发[2011]20号)。 | 无 | 企业 | 无 |
128 | 18006 |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 无 | 企业 | 无 |
129 | 19001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核发项目除外) | 区质量技术 监督局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令第140号)第六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作业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 无 | 公民个人 | 有 《关于调整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43号) |
130 | 19002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含电子副本)核发 | 区质量技术 监督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 第九条:组织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应当自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 无 |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82号);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应用维护费标准的复函》(辽价〔2009〕58号) |
131 | 20001 | 公司核准登记 | 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8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132 | 20002 |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 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1号) 第五条:经***或者***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4月6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文件)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 无 | 企业 | 无 |
133 | 20003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 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56号,2005年12月18日修订)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134 | 20004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 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4号令)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 无 | 公民个人 | 无 |
135 | 20005 | 合伙企业登记 | 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8号,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 无 |
136 | 20006 | 股权出质登记 | 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无 | 企业 | 无 |
137 | 20007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 | 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8号发布,2014年3月1日施行)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或者***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138 | 20008 | 营业单位登记 | 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号发布) 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139 | 20009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 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8号现公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140 | 20010 |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 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8号令,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三款: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市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 无 | 公民个人 | 无 |
141 | 20011 | 个体工商户登记 | 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8号令,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一款;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 无 | 公民个人 | 无 |
142 | 20012 | 户外广告登记 | 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第二十六条: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 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25号令,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143 | 20013 | 《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 | 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29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144 | 20014 | 动产抵押登记 | 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145 | 21001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新批、变更和撤销审批 | 双台子区对外服务经济贸易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 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 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七次清理结果的通知》(盘政发〔2012〕32号)。 | 无 | 企业 | 无 |
146 | 21002 | 市级审批权限内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分立、合并审批 | 双台子区对外服务经济贸易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经贸法发〔1999〕第395号),《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决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1〕第8号) 第七条: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 无 | 企业 | 无 |
147 | 21003 | 外商投资项目市级审批和 核准 | 双台子区对外服务经济贸易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 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三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1〕33号)。 | 无 | 企业 | 无 |
148 | 22001 | 建设水工程 审批 | 双台子区水利管理总站(双台子区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149 | 22002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许可 | 双台子区水利管理总站(双台子区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150 | 22003 | 辖区内采砂(取土)许可(辽河保护区除外) | 双台子区水利管理总站(双台子区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号 1988年6月10日发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151 | 22004 | 取水许可 | 双台子区水利管理总站(双台子区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令第460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有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10〕18号) |
152 | 23001 | 市区噪声敏感区域内,建筑企业因特殊需要而夜间施工作业审核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大队 | 行政许可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 无 | 企业 | 无 |
153 | 24001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 双台子区农机管理总站 | 行政许可 |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12号) 第177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无 | 公民个人 | 无 |
154 | 24002 | 《拖拉机驾驶证》核发 | 双台子区农机管理总站 | 行政许可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63号)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 无 | 公民个人 | 有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155 | 24003 |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双台子区农机管理总站 | 行政许可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63号)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 无 | 公民个人 | 有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156 | 24004 | 拖拉机登记及牌证核发 | 双台子区农机管理总站 | 行政许可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63号)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 无 | 公民个人、社会组织 | 有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157 | 24005 | 联合收割机登记及牌证核发 | 双台子区农机管理总站 | 行政许可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63号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 无 | 公民个人、社会组织 | 有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158 | 24006 | 《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核发 | 双台子区农机管理总站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9号) 第十二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对符合条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作业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 无 | 公民个人、社会组织 | 无 |
159 | 25001 |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初始、变更、注销登记 | 区总工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二款: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总工发[2008]39号)第五条:隶属于市(地)级(市、区、州、盟)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由市(地)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县级总工会经上级工会授权,可以履行审查登记机关的职责。 | 无 | 辖区内各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基层工会组织 | 无 |
160 | 26001 | 辖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规划局双台子区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无 |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161 | 26002 | 辖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规划局双台子区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162 | 26003 | 辖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规划局双台子区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 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有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价费字 [1993] 168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 [2001] 121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标准的通知》(辽规协[2002]16号) |
163 | 26004 | 辖区内***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的批准、审查 | 市规划局双台子区分局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测绘条例》(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授权或指定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负责测绘成果的接收、整理、建档、保管、提供等工作。 | 无 |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1*** | 27001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05号) 第三章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 无 | 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无 |
165 | 27002 |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安全许可(C级)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55号) 第五章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门规定。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条:举办Ⅱ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之日前20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举办Ⅲ级以下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之日前20日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举办Ⅰ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还应当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 无 | 企业 | 无 |
166 | 27003 | 《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许可 |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412号,2004年7月1日施行)目录中第35、36、37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申请者持有关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初审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审批同意,下发正式批准文件,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属于市局治安支队直管的宾馆,由市局治安支队审批发证。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 无 |
167 | 27004 |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 核发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55号)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 无 | 企业 | 无 |
168 | 2700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核发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63号) 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 无 | 企业 | 无 |
169 | 27006 | 区间、区内户口迁移(三投靠)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施行)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有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 无 | 公民个人 | 无 |
170 | 27007 | 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 | 区公安分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 无 | 公民个人 | 无 |
171 | 27008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备案 | 区公安分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58号) 第二章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社会组织 | 无 |
172 | 28001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发(大型公众聚集场所除外) | 区公安消防 大队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 | 无 |
173 | 28002 | 建筑层数11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地下工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 备案 | 区公安消防 大队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174 | 28003 | 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非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建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 备案 | 区公安消防 大队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175 | 28004 | 单体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下的丙类厂房、单体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下的丙类库房、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下的丙类储罐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 | 区公安消防 大队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176 | 28005 |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及其室内外装修工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 | 区公安消防 大队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177 | 28006 | 规划区域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下的组团式居民住宅建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 | 区公安消防 大队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178 | 28007 | 规划区域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下的组团式丁、戊类工业建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 | 区公安消防 大队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
179 | 29001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审批 | 市国土 资源局 双台子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56号)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区人民政府 |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无 |
180 | 29002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批 | 市国土 资源局 双台子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5号)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区人民政府 |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无 |
181 | 29003 | 市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审批(1公顷以下) | 市国土 资源局 双台子分局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3年7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以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一)占地0.5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二)占地0.5公顷以上1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占地1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发[2011]20号)。 | 无 | 社会组织 | 无 |
182 | 29004 | 《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 (市区土地登记、市区内城乡土地权属确认和登记核发) | 市国土 资源局 双台子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确定。 | 区人民政府 |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有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第93号) |
183 | 30001 | 增值税专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区国家 税务局 | 行政许可 |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12号) 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区县税务机关 | 无 | 纳税人 | 无 |
184 | 30002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 核准 | 区国家 税务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于2002年9月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62号公布) 第47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 无 | 纳税人 | 无 |
185 | 30003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 | 区国家 税务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127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县以上国家税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13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 无 | 纳税人 | 无 |
186 | 30004 |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审批 | 区国家 税务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第1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 无 | 纳税人 | 无 |
187 | 30005 | 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 | 区国家 税务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139项: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纳税货物退税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 无 | 纳税人 | 无 |
188 | 30006 | 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的审核 | 区国家 税务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通知单》。 | 无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无 |
189 | 30007 | 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 | 区国家 税务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 无 | 纳税人 | 无 |
190 | 30008 | 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区国家 税务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六、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 无 | 纳税人 | 无 |
191 | 30009 | 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 区国家 税务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 第16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 无 | 纳税人 | 无 |
192 | 30010 | 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 | 区国家 税务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 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 无 | 纳税人 | 无 |
193 | 31001 | 税务登记 | 区地方 税务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2003年12月17日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发[2011]20号)。 | 无 | 公民个人、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