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差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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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29日发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加强农村低保人员生活保障,经研究,决定将我市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差标准由150元调整至16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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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9 02:18:56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