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菏政发〔2020〕12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2015年11月市政府制定出台的《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菏政发〔2015〕2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提升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进城镇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7月24日,省人大对《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了修改,原《办法》的部分内容与修改后的省条例不相吻合,且原《办法》有效期届满。为使以后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出台新的《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分设总则、征收决定、补偿、征收评估、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将原《办法》中“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500户以上的,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修改为“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征收补偿部分,明确了对被征收房屋面积有异议的处理办法并对牡丹区、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未经登记的住宅房屋进行认定和处理原则进行了界定;增加了沿已开通城市主次干道同一幢建筑主体的被征收机关、企事业单位合法办公用房实际用于商业经营房屋的补偿方法和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8元调整为平方米每月5-10元;调整了过渡期限,多层住宅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调整为30个月,高层住宅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调整为40个月。增加了“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经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通过公开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预评估机构”,并明确了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入户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评估机构可进行评估的依据。
三、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在审查过程征求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社会公众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市司法局会同市住建局两次召开审查修改座谈会,吸纳合理意见后又征求了市政府领导的意见,并予以修改完善。
鉴于原《办法》有效期已届满,为了使征收补偿工作有章可循,建议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名义出台,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