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药费无处讨要法律援助及时援手
宜都网(通讯员陈丽、高松)今年9月5日,宜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袁昌会与长江陶瓷公司签订的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遂裁决:长江陶瓷公司应承担袁昌会医疗费65718.01元,同时,裁决由该公司比照2011年宜都市失业保险和医疗补助金503元的标准,支付给她7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3521元。
原来,2010年1月1日,家住湖北省宜都市姚家店镇莲花堰村五组的袁昌会经人介绍到宜昌长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务工,并与公司签订了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年,采取计件形式计算工资报酬,并按国家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作、生育等社会保险,在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以及生育,其有关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当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今年1月13日,袁昌会因脑内血管破裂在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月28日出院,住院15天,共花费医疗费13350.69元。因为她参加了宜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医药费36841元,仍有9万余元需要自己负担。但她没有被眼前的困难击倒,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出院后不久,她走进宜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中心认定她符合援助条件,迅速指派湖北启方律师所富有经验的律师朱其芳、张华荣作为该案的承办人。
朱启芳、张华荣律师了解事情经过后发现,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却没有依约为袁昌会购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根据我国规定,社会保险带有强制性,公司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就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公司未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而给劳动者带来损失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调查过程中,朱律师和张律师还发现,袁昌会出院后不久,长江陶瓷有限公司就以她患有严重疾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于2011年3月单方面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两律师经过慎重考虑,认为这类涉及劳动合同的争议案件,应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的申请。2011年4月,两位律师代理袁昌会向宜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仲裁委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劳动仲裁条件,受理了他们的申请。其辩护意见被仲裁委员会采纳。
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当事人在权益受损的情况下保持了应有的冷静态度,没有采取过激行为,而是理性的选择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受理,及时提供援助,极大缓解了当事人的焦虑和困惑,快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也极大消除了不和谐的因素,促进了社会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企业由不理解不配合到仲裁裁决后的积极主动配合仲裁执行,其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使这次合同争议纠纷的解决不仅成为一次公正的仲裁,也成为一次深刻的普法教育。
责任编辑:杨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