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依法责令3家违法小企业停产
7月18日,从市生态环境局蕲春县分局了解到,该分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对彭思镇境内3家塑料颗粒场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产。
近日,该分局接到群众举报,该县彭思镇境内有3家塑料颗粒场企业正在生产,产生的废气、废水影响周边环境。该分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塑料颗粒场进行调查。经现场调查,这3家塑料颗粒加工场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废旧塑料加工生产行业,属非法的“十五”小企业,未办理任何环境审批手续,生产加工现场未建设任何污染防治治理设施,生产废水、废气未经任何处理随意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将相关环境违法证据锁定,并责令其停产。
7月上旬,该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备齐相关关停手续情况下,联合蕲春县彭思镇政府、县公安局、县供电公司、当地村委会等单位,对位于彭思镇伍岳村、茅山村、螺丝港村的3家塑料颗粒加工企业的输入电电箱、高压电电箱,县供电公司电力工作人员现场实施断电处理,从根源上阻断其生产途经,防止死灰复燃。同时做好3位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宣传相关环境法律法规政策,要求3位当事人限期清除所有物料及原材料,3位当事人表示理解支持配合执法。(通讯员詹钧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