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团风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团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鞭范围。团风中心城区,具体范围:东至长河东岸沿线,西至长江干堤,北至江北铁路,南至罗霍洲大桥及延伸至绕城公路与长河交汇处团风镇区域内。
二、禁鞭时间。自2019年1月19日0时起在禁鞭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鞭”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鞭”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由公安部门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713-630527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