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政高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加强人大监督工作
2006年12月1日,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了《监督法》专题学习会。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陈政高就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切实保证人大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等问题发表了***。
陈政高在讲话时指出,《监督法》是一部政治性很强的法律。在学习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准确把握《监督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监督法》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明确地规定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正确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要正确处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人大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人大的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既是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最重大的政治原则,也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最根本的政治保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使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监督工作的始终。同时,各级党委要科学规范党委和人大的关系,通过人大党的组织和在人大工作的共产党员,实施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保证人大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要正确处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依据宪法规定,在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又有明确划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目的是督促其完善机制、改进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这既是一种制约和监督,也是一种支持和促进,是寓支持、促进于制约、监督之中的。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地履行职责,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正确把握支持与制约的关系,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做到尽职不越位、决定不处理、监督不代办,使监督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一府两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一府两院”要充分认识到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法定义务,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更加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
第三,要正确处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的关系。各级人大是人民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的代表机关。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一定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把开展监督活动、作出相关决议建立在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的基础之上,力求反映的问题客观全面,提出的建议切实可行,不断提高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实效。
此外,陈政高在讲话中还对学习贯彻《监督法》的重要意义做了深刻阐述,并对全市各相关部门如何学习贯彻好《监督法》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