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开展城区市容市貌专项整治
记者从县有关部门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品质,营造干净整洁、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瓮安县在城区范围内开展市容市貌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城市商业大街、主次干道、背街小巷、车站广场、公园绿地、学校周边、医院周边等区域存在的“乱搭乱建、占道经营、出店经营、乱停乱放、乱堆乱放、乱牵乱挂、乱贴乱画、乱设广告牌”等市容乱象开展专项治理。
一、整治乱搭乱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临街搭架各类遮阳蓬(布)、钢木架、彩钢瓦、树脂瓦,不得擅自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物、经营、作业、搭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二、整治占道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不得沿街叫卖、流动经营。
三、整治店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店经营,包括经营、加工、制作、摆放、修理、洗车等行为,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宣传。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四、整治乱停乱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在划定的停放区域内按指定的方向整齐停放,禁止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园、绿地、广场等乱停乱放车辆;严禁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擅自设置交通标志、标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划、涂改停车泊位线或设置障碍阻止泊车。
五、整治乱堆乱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整治乱牵乱挂。不得在街道两侧、人行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晾晒衣物、被褥、布幔、吊挂物品等,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所有影响市容的违章乱牵乱挂必须自行清除。
七、整治乱贴乱画。禁止乱涂写、刻画、张贴、散发小广告及各种宣传品。各单位及个人如需发布内容合法、健康向上的零星招贴广告,请张贴于各片区便民公示栏内,并确保其整洁美观。
八、整治乱设广告牌。严格规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陈旧、破损、无主的户外广告和招牌一律拆除,未经批准,禁止擅自布标横幅;严禁违规设置楼顶广告、墙体广告、软体广告等。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坚持严管重罚的原则。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广大人民群众有权进行劝导、教育和制止,有义务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举报电话:0854—2625558)。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阻碍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