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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7月03日发表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11129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特定领域事业或产业发展、实现特定目标任务,由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阶段性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不包括市级各部门用于正常运转以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量力而行、有进有出。持续归并整合、坚持动态调整,充分考虑市区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当前可承受、长期可持续。

(二)集中财力、保障重点。统筹各类资源,优化支出结构,保障中央、省、市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

(三)政策协同、引导激励。重点聚焦需要政府调节的关键领域,强化财政资金杠杆、激励功能,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

(四)强化绩效、规范透明。树牢“花钱必问效、低效必调整、无效必问责”理念,强化预算执行力和约束力,重点环节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二章 决策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设立应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或者由市财政局申请,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设立后,应及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适时修订。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应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求,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者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资金。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市业务主管部门、区、功能板块等代拟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时,不得包括设立专项资金、新增预算安排、提高支出标准等事项。

第五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设立、延续、调整标准和支持范围开展事前评估,提供评估报告。未开展事前评估或评估不通过的,不得设立专项资金。

市财政局可以通过组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设立专项资金听取公众意见。

第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定期清理整合存续的专项资金,动态调整专项资金清单,纳入清单的方可编制年度预算。

上级转移支付要求市级配套资金的,原则上在现有专项资金内统筹安排。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或设定任务目标已经完成的,次年不再安排。

专项资金确需延期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期满当年6月底前,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报审。

第八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对使用范围、兑现标准微调的,应当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视同重新设立,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报审。

第九条 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或由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调整、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专项资金设立目标无法完成或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开展绩效管理或绩效评价结果为中和差等次。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零基预算管理,打破支出固化格局,合理确定规模,不与财政收支或生产总值增幅挂钩。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限额管理。市财政局应分析年度财政状况,测算财力,组织和审核各区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提出年度各大类专项资金限额建议,优先保障“基本民生、工资、运转、债务还本付息”等刚性支出。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度限额内,根据项目必要性、成熟度和轻重缓急,按零基预算要求科学编制年度预算,同步编制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以项目为基本单元,实行项目库管理。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对资本性、经常性等所有支出以项目形式纳入财政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入库项目不安排预算。入库项目应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等前期工作,确保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设立部门项目库,做细做实项目储备,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审查申报单位信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

(一)实行因素法分配的,应主要选取相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客观因素并结合绩效结果,确定标准或权重。推动“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合理划分约束性和指导性任务。

(二)实行项目法分配的,应主要采取普惠性方式,提前公布可量化、可核实的明确标准。确需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原则,不得违反公平竞争等规定,通过发布公告、公布标准、第三方评审或审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第十四条 科技、产业等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后奖补方式,明确奖补条件、标准,对验收合格、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按规定拨付资金,发挥专项资金导向、放大作用。

第十五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确保市区共担项目在立项前同时通过市、区两级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重点论证项目的预算规模、支出标准、分担比例,落实支出责任和资金平衡方案;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需编入市、区两级年度预算,根据项目进度,据实执行预算。

第十六条 加强跨年度预算平衡管理,对各类合规确定的中长期支出事项和跨年项目,市业务主管部门应申报全生命周期内分年度的财政资金需求,编入财政三年滚动预算。

第十七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做好与财政预算的衔接。对未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八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应将市级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政府债券资金以及专户资金等各类财政性资金统一编入。

第十九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比例提前下达各区转移支付预计数。各区应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提高预算完整性。

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外,预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其中,按照项目法管理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

第二十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分别下达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转移支付预算中据实结算的项目,一般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确需分期下达的,应当合理设定分期下达数。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及时清理盘活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对市业务主管部门当年未及时分配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资金,市财政局可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市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按实施进度、合同约定等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确保资金快速直达。

第二十三条 除中央、省出台增支政策及应急、救灾、安全等特急支出事项外,新的增支政策原则上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支出。当年确需增加的,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调整情况与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挂钩。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应重点论证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内容公平性、标准合理性、全生命周期的财政可承受能力等。

(一)科技产业类应突出推动改革创新和技术进步,有效引导社会投资,维护公平的营商环境。

(二)民生保障类应坚持保基本、补短板、兜底线、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三)政府投资类应厘清政府、市场边界,具备合理的建设及运营模式,合规引入社会资本,投资规模应与发展阶段相适应,落实市区共担项目的分担政策。

第二十六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必须明确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产出数量、产出质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市财政局应将预算资金安排与绩效目标相挂钩,绩效目标不明确、不合理、不科学的不安排预算。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建立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加强预算执行事中监管。

(一)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进度开展监督和管理,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运行监控结果。

(二)对绩效目标实现偏离预期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采取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等措施纠正。

(三)市财政局应对报送的运行监控结果开展审核,对未报送或审核未通过的,应采取暂缓或停止拨款、调整预算等措施,督促市业务主管部门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开展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的事后绩效自评价,次年6月底前公布牵头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报告。无自评价报告或未及时公布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在清单中相应暂停或调整该专项资金。

市财政局对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绩效自评价报告按一定比例抽查,并向市政府和部门报告结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重大政策、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全方位运用,包括专项资金设立与退出、预算安排与政策调整等。

第三十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预算绩效结果纳入市、区有关考核体系。

第五章 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分配方式,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市级层面实行项目法的,组织项目申报,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并审定项目。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验收。

(四)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督促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以及资金清算等工作,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依法向社会公布年度专项资金清单。

(三)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各区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将市区共担项目足额编入预算,强化执行,不得拖欠。

(二)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上级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根据管理权限或者受市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组织项目考核验收。

(三)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政策及清单、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绩效管理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管理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做出处理。

(一)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抽样检查、结果通报,健全绩效管理、人大监督审查、审计问题及整改情况等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三)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应当协调配合、互通信息。有关部门出具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一经发现查实,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发现并查实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擅自变更资金用途、项目计划或者内容的,依法依规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服务工作的中介机构的管理,督促其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对报告真实性负责;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置。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涉及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及责任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妥善处置。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财政局承办。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121日起施行。2012年市政府印发的《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发〔2012277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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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30 19:11:18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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