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顺德伦教科佳防火门厂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的公告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伦教科佳防火门厂违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一案,我局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案号为顺管(伦)改[2016]第E20号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该文书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生效;我局于2017年4月5日作出案号为:粤顺管伦罚[2016]第E0002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文书已于2017年4月6日生效。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我局现发出编号为E2017221518的《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我局的《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我局编号为E2017221518的《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公告日期由2017年5月26日至2017年7月25日。
该《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公告已同时张贴在我局伦教分局门口公告栏、当事人佛山市顺德伦教科佳防火门厂的《受送达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即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常教长堤西路7号)。
***:科佳催告书.pdf
***:科佳催告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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