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林家贤(身份证号码:4408***********630):
我局查处黄贤青投诉你在承包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慧聪家电城门店装修工程时拖欠其班组建筑工人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留置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撤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187号)。
因你在承包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慧聪家电城门店装修工程时拖欠木工黄贤青班组建筑工人工资,我局于2016年8月18日向你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187号),责令你在该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清木工黄贤青班组建筑工人的工资共484670元,并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242335元,两项合计共727005元。
现本案有新证据出现,原《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187号)中所确认的工资数额需要进一步核查,故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我局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18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重新调查后再依法处理。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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