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各用人单位:
为了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就业,加强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决定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全市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上述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等。
二、从事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接受国家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经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合格,获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未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不得在规定的技术工种上岗。
三、劳动者的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权限核发。我市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步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四、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深远的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予以重视,切实配合抓好这项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经贸、工商、教育、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五、有关部门、用人单位要主动督促其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职业资格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顺德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 就业 制度 通知
关联稿件: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