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富隆餐厅)
我局收到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我区进行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编号:№:A2190***********7C、A2190***********9C),报告显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富隆餐厅供餐的调羹、筷子(加工日期:2019年9月2日)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A2190***********7C、A2190***********9C),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2190***********7C、A2190***********9C),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兴路11号山水一品花园1025、1026的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富隆餐厅供餐的调羹、筷子(加工日期:2019年9月2日),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
现查明,2019年9月2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的餐具进行抽检,针对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及格的餐饮具的行为,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采取停止使用消毒不及格的餐饮具,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不得使用消毒不及格的餐饮具。
(2)违法行为定性
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及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3)处罚依据和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19年10月31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送达《检验报告》(编号:№:A2190***********7C、A2190***********9C),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特此通告。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