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洲一企业发生高空坠落事故
区安监部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10月7日,高明三洲一企业工人因维修该企业厂房天棚,从高空坠落跌至重伤,目前伤者正在高明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解掉安全绳挂钩
一脚踏空从6米高坠落
8月底,台风“山竹”侵袭高明。目前台风已过境近两个月,但因其肆虐带来的损毁修复工作仍在进行中。高明三洲某陶瓷厂厂房因被台风破坏需要补漏维修。为此,该厂将车间厂房天棚的维修工程发包给深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月7日,承包商深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姚某来到三洲某陶瓷厂,进行天棚维修工作。当天15时50分,姚某正在陶瓷厂三辊车间进行天棚维修工作,维修过程中,姚某发现自身携带的石棉瓦数量不够,准备重新拿石棉瓦。意外就在此时发生了!在前往拿石棉瓦的过程中,姚某发现正在使用的安全绳长度不足,于是便冒险解开了安全绳的挂钩,意欲直接行至石棉瓦处。在行走过程中姚某不慎一脚踩空,从高约6米的棚面踏破石棉瓦跌落到地面。
随后,姚某被工友送至高明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经诊治确认,姚某为右股骨骨折、右颧骨多发性骨折,现正在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采取安全措施
防范高空坠落事故
近年来,高明接连发生多起企业厂房棚顶补漏维修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造成多名人员伤亡,为高明发生的工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之最。
区安监部门负责人表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高处坠落事故。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意识观,必须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不得心存侥幸、以节约成本为理由将厂房维修违法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坚决制止将维修工程层层转包的违法行为; 要建立健全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做好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加强监管,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制止违规违章作业行为,不得将安全管理责任以承包方式推给施工单位; 维修、更换厂房高空顶棚瓦面等高空作业,从实践经验来看,最有效、最保险防护措施就是要搭脚手架进行施工,确保安全;另外也可以配备安全带以及设置安全网等,采取多种技术、措施保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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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刑事责任及其处罚
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文/佛山日报见习记者刘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