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都要消费时时勿忘安全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临近,“消费与安全”成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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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黄珂展 明天是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今年的“3·15”将以“消费与安全”为主题。普通市民不禁要问,“消费”与“安全”有关系么? 实际上,市民消费时所购买的商品,所遇到的问题,无不关系到生命与财产的安全,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便是对“安全权”的保护。 过去的一年,“地沟油”、“瘦肉精”让人们对食品安全格外担忧;“达芬奇”的造假,让人们明白,所谓“洋货”,有时也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奥的斯电梯故障频发,屡屡伤人,“电梯惊魂”令人对国际品牌的质量顿生怀疑……所有事件,无不在告诉市民,消费与安全息息相关。 在高明,过去的一年也发生过不少类似的消费事件,它们同样与市民的生命安全、财产权益密不可分。从中,我们该吸取哪些教训?今后又该如何“自我保护”?今天的“3·15”特别栏目,我们将以身边的事件现身说法,为市民提供借鉴。 记者唐继宜、陈俊婵 通讯员彭城宇 一罐花生油 “放倒”夫妻俩 2011年11月中旬,市民谭女士到高明区某商店购买了一罐5升的花生油。12月25日晚上,吃了用这罐油做的菜后,她和丈夫在当晚11时突然感到全身发麻、头晕。急救诊断后,确认为急性食物中毒。谭女士认为,这罐花生油是他们夫妻中毒的祸根,要求商家作出赔偿。 谭女士将情况投诉到了高明区工商局。工商部门检查后发现,该商店对该品牌食用油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厂家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进货来源。该店负责人还表示,该批次食用油已售完,无法提供样品给执法人员抽样检验。 经调解,谭女士和商店店主达成一致,商店同意一次性支付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合计8000元。 有理有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对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这样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该店既没有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无法提供进货渠道、厂家生产许可证以及该批次食用油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同时也无法提供该批次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消费警示:选购食用油仔细查看标签标识 食用油是居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消费者在选购食用油时,必须相当谨慎。 首先应到正规超市、商场或粮油店,优先选择知名度高的品牌食用油。 选购时,要仔细查看该食用油的标签标识,重点检查生产日期、保质期,有无合格证,有无QS(食品生产许可)标志以及是否标明等级、厂家名称、加工工艺标识等。对于无厂名、厂址、等级、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无QS认证标志的食用油,要特别注意,不要购买。选购时注意检查产品的色泽、沉淀物、透明度及有无分层等现象。 另外,购买时务必索要并保留购物凭证,以便出现问题时进行维权。 寄一份快递 证件全丢了 去年8月1日,市民区***委托某物流公司高明分公司邮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由于快递公司出错,这些证件全部不翼而飞,致使她无法办理准生证和其它重要证件,同时耽误她的工作,造成很大损失。 烦恼不已的区***多次与快递公司交涉,没想到该公司一再拖拉推诿,没有给出满意答复。心急如焚的她,只好向高明区消委会反映,要求该公司2011年8月12日前归还证件,逾期不还的话,要求该公司赔偿她从北京到佛山的路费、误工费、证件工本费。 消委会了解后发现,区***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的误工费、交通费、证件工本费等费用共计5687元。不过,快递公司虽然承认投诉人的快件已丢失,但表示公司规定的赔偿上限为1000元。 经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当事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由快递公司一次性赔偿1000元给区***。 消费警示:邮寄贵重物品最好保价 快递纠纷是当前消费维权一大热点,由于目前尚未有法律对快递丢失后的赔偿问题加以明确界定,因此,消费者在使用快递服务时,对未保价的丢件行为一般只能按照快递公司服务合同规定执行赔付。 对此,消费者在使用快递服务时应注意:一是尽量避免邮寄贵重物品,必须邮寄的一定要选择保价;二是应选择有资质且口碑较好的快递公司;三是要看清楚该快递公司的服务合同项目,了解清楚最高赔付额度,否则快件一旦丢失很容易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