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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违法建筑工程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已废止)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28日发表  

  南府〔2010〕139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违法建筑工程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已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违法建筑工程处理实施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佛山市南海区违法建筑工程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违法建筑工程问题,根据规划、土地、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法建筑工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以后,违反基建法定程序兴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建或已建成的违法建筑工程,必须依法拆除:

(一)侵占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

(二)占用市政公共设施规划用地及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三)位于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

(四)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或者虽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在2008年10月1日以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动工建设的;

(五)违法开山毁林造地的;

(六)位于危险边坡上或受危险边坡严重威胁的;

(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后无法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

(八)“一环”快速干线沿线控制范围内,不符合《佛山“一环”沿线两侧用地绿线管理图则》的,经规划部门审查不能确定准许建设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为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位于建设圈内(即指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且不属于第三条所列情形的违法建筑工程,符合南府〔2005〕152号文规定的监管一批和补办一批的条件,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已办理监管手续且已竣工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补办产权确认手续。

补办产权确认手续的违法建筑工程必须在土地使用证的宗地红线范围内,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或相关规划技术规范及其配套设施要求,或经整改后能够满足。

对手续不全的违法在建建筑工程进行监管并不改变该工程的违法性质。

第五条  区政府建立违法建筑工程处理联席会议制度(下称区联席会议),负责决定违法建筑工程能否补办手续。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环保、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组成。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违法建筑工程,必须于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区联席会议同意补办手续的批文,否则不能按本办法补办产权确认手续。

建设单位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同意后,可凭监管证明和相关资料向以下部门提交补办申请:

(一)已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其他手续的违法建筑工程,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已有土地使用证,但未办理其他手续的违法建筑工程,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有土地批文,但没有土地使用证和未办理其他手续的违法建筑工程,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以上部门受理申请后,应负责牵头于10个工作日内召集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会研究,或将书面申请材料分送成员单位征求意见。任一成员单位不同意违法建筑工程补办手续的,受理单位应予以退件,并告知申请人不予补办的理由。

区联席会议的决定,由牵头单位(或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拟文和用章(代)。

第六条  区联席会议同意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按以下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一)用地手续。未有土地使用证的,按规定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办用地手续。

(二)规划报建手续。未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到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接受处罚后,按规划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求到区规划管理部门补办规划报建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补办)》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补办)》。

(三)工程情况登记和质量安全鉴定结论备案手续。

1. 工程情况登记。建设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工程情况登记:

(1)《佛山市南海区已建建筑工程登记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所有业主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法人代码证或业主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建设单位申请书(须经所属镇(街道)同意,加具意见);

(3)土地使用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与有资质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6)有建筑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完整的工程项目施工图。

2. 工程质量安全鉴定结论备案。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鉴定完成后,由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出具建筑物结构安全性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持《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结论备案表》和建筑物结构安全性评价报告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登记备案。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结论,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备案分别作如下处理:

(1)经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建筑结构安全的,对《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结论备案表》进行备案。

(2)经鉴定,建筑结构不安全需加固补强的,在补强后必须经建设单位组织原设计单位、加固补强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验收合格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工程加固补强竣工验收文件对《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结论备案表》进行备案。

(3)经鉴定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且加固补强后也无法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建筑工程,不予办理《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结论备案表》备案。

(四)消防手续。建设单位持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结论备案资料和规划报建资料等向消防部门申请补办消防手续。

属需要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竣工验收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将消防设计、验收文件报送消防部门审核和验收;上述工程范围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凭《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结论备案表》到消防部门备案,由消防部门出具备案意见。

(五)需要办理环保手续的违法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环保部门补办环保手续。

(六)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违法建筑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必须依法接受行政处罚,由业主提交以下资料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办理:

1.房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使用证;

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证明文件;

5.消防验收或备案证明文件;

6.建筑物结构安全性评价报告;

7.《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结论备案表》;

8.违法建筑已依法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

9.具有合法资质测量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报告及房屋平面图。

第七条  在2006年6月29日前竣工的违法建筑工程,按下列标准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可以补办规划报建手续的,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处以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5%的罚款。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筑工程,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处以合同价款1%的罚款。

(三)未组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违法建筑工程,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处以合同价款2%的罚款。

第八条  在2006年6月2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的违法建筑工程,按下列标准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可以补办规划报建手续的,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处以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10%的罚款。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筑工程,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处以合同价款2%的罚款。

(三)未组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违法建筑工程,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处以合同价款4%的罚款。

第九条  违法建筑工程补办相关手续后领取的房产证,须在房产证备注栏内注明“违章补证”等字样。该房屋建筑交易时必须将情况告知受让方。

第十条  违法建筑工程涉及防雷、卫生等方面的审批手续后置办理。建设单位必须向上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责令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由相应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补办违法建筑工程手续的,须在2013年12 月31 日前全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的,以后不能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力量加强检查监督。对2007年12月31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违法建筑工程,特别是本办法公布执行后新发生的违法建筑工程,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获得违法建筑确权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撤销核准登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集体土地的私人自建住宅。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和合同价款以我区建设工程报建收费的各类工程暂定价的标准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府〔2006〕79号文同时废止。此前区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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