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551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小塘华兴塑料制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瑞曼铂陶瓷有限公司吴志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瑞曼铂陶瓷有限公司、吴志茂: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2551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小塘华兴塑料制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瑞曼铂陶瓷有限公司、吴志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2551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佛山市瑞曼铂陶瓷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80909.30元及利息4751.40元(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暂计至2019年9月20日,此后利息依上述计算方式计至实际清算完毕之日止);截止2019年9月20日,被告佛山市瑞曼铂陶瓷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货款本息合计85660.70元;2.被告吴志茂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郭俊、人民陪审员蔡秀锦及黎玉婵组成,由郭俊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0年2月26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七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