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639号案原告彭沅汉诉被告佛山市德乐堡门窗有限公司刘元张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婵、佛山市德乐堡门窗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2639号案原告彭沅汉诉被告佛山市德乐堡门窗有限公司、刘元、张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德乐堡门窗有限公司、刘元、张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彭沅汉归还借款本金47.5万元,并以47.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彭沅汉;二、驳回原告彭沅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3.16元、财产保全费3145元,合计12408.16元(原告已预交12408.16元),由原告负担1166.66元、三被告共同负担11241.5元。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由原告负担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11241.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