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美莱德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节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张汉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节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张汉发: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美莱德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节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张汉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节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张汉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2015年9月9日所借的20万元借款本金及计算至2018年2月13日止尚欠的借款利息差额67513.33元,合计267513.33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美莱德照明有限公司;并从2018年2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继续计付该20万元借款本金的逾期还款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美莱德照明有限公司。二、被告佛山市节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张汉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美莱德照明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美莱德照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31元(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美莱德照明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美莱德照明有限公司负担254元,被告佛山市节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张汉发共同负担5977元。被告佛山市节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张汉发共同负担的5977元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美莱德照明有限公司已多预交的5977元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美莱德照明有限公司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美莱德照明有限公司。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