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免除户籍人员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NHFG2014006
主动公开
南府办〔2014〕20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免除户籍人员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免除户籍人员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民政)反映(联系电话:86332423)。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0日
佛山市南海区免除户籍人员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实施办法
为促进我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我区居民的殡葬基本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佛山市户籍人员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佛府办〔2013〕7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免费对象
自2013年11月1日起,凡在本辖区内或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区户籍居民。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免费项目
1.遗体接运费(本辖区内);
2.遗体基本火化费(普通火化炉,含骨灰清理、包装);
3.区殡仪馆内骨灰寄存费(2年),或生态葬(树葬、海葬);
4.遗体存放费(冷藏防腐,3天);
5.遗体告别厅(简易厅)租用费。
(二)《佛山市南海区殡葬殡仪服务优惠实施办法》(见南府〔2009〕328号)及其《补充通知》(见南府〔2012〕309号)规定的优惠对象享受的优惠项目和标准执行本实施办法,其他未纳入本实施办法的优惠项目和标准仍按原文件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在南海区殡仪馆火化
丧事经办人(死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下同)凭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到区殡仪馆办理丧葬业务,并提交下列材料:
1.逝者生前户口本或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丧事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符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丧事经办人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由南海区殡仪馆直接免除。
(二)本区户籍居民在异地火化
丧事经办人带齐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镇(街道)社会工作局办理:
1.逝者生前户口本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异地火化证明、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含费用清单);
2.丧事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丧事经办人银行存折复印件。
四、经费来源
(一)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5∶5比例负担。各镇(街道)负担部分由区财政局在各镇(街道)税收分成中扣减。
(二)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部分先由南海区殡仪馆垫付,费用清算标准及拨付办法由区民政部门和区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
五、监督管理
南海区殡仪馆要认真执行户籍人员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严格把关;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由区民政部门、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