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城工商局成功调解一宗消费者购车纠纷
3月14日,一名梁姓男子怒气冲冲走进桂城工商局12315消费调解室,放话“我这次先没带媒体过来,看你们处理成怎样,是否有包庇商家行为”。在场工作人员立即上前安抚其情绪,并了解实情。
原来,梁先生的妻子于3月1日在桂城某汽车销售店交纳3500元购车定金,后因贷款没获通过,商家拒绝退还定金,于是梁先生在3月11日拨打12345就此事发起投诉。桂城工商局调解员周汉强接诉后,立即联系双方了解事件经过,商家表示因合同签署的是定金,从法律上来说不予退还。梁先生对此表示不能接受,并使用带有威胁性的语言要挟调解人员,“如不能调解成功退还定金,就让你们315无法正常工作”。随即便出现了开头所述的那一幕。经工作人员耐心讲解处理投诉的时效及过程,梁先生同意进行现场调解。
3月18日下午,该局调解人员会同梁先生、汽车销售方在调解室协商此事。双方陈诉了各自的观点后都表示不愿让步,立场坚定。对此,调解员周汉强多次向商家解释,如果是消费者交付定金后反悔不想购买,应按合同规定不退定金,但现在是因为贷款不通过的原因造成消费者有心但无法购买,退还定金一事应再作协商。最终,商家同意扣除500元手续费,退还梁先生3000元定金。双方在调解人员见证下签订了退款协议,商家承诺在3月19日17:00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这笔钱。梁先生对负责此投诉的周汉强和其他协助调解人员表示感谢,并为此前自己的言行致歉。
12315中心作为与群众直接接触的一线窗口,调解工作攸关当事双方利益,而且常常掺夹情绪,既考验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也考验其应急处事的能力。桂城工商局调解人员表示,无论怎样,尽己所能履职尽责,当好人民的调解员,并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得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购物交定金前,一定要考虑周全,量力而为,尊重法律,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