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佛山市高明区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和累进加价收费的通知
佛山市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佛山市高明区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 关于贯彻执行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和累进加价收费的通知
各非居民用水户:
为加强计划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节约用水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有关意见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等文件要求,我市进一步制定出台《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8〕25号),现予以转发。并结合高明区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明区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包括:(一)年实际用水量6万立方米以上的;(二)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的生产企业。
非居民用水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公共服务等过程中,通过公共管网使用自来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为我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进行用水计划申报,填写提交佛山市非居民用水计划建议表(业务流程及填报材料,详见***2)。
四、涉及用水计划调整
(一)用水户必须提前主动向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并按实施方案要求提交材料申报。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采纳调整建议的,用水计划调整后的执行日期以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的书面通知为准。
(二)不改变年度计划用水量,仅调整月度计划用水量,用水户最迟需于当月的15号前向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申请下个月或之后几个月的用水计划调整。
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10%以上的,由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向其发出缴费通知书,提示其需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并按照以下标准累进加价计收水费:
(一)超计划(超定额)用水不足20%的部分,按照对应用水类别供水价格的1倍计收水费;
(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20%以上不足40%的部分,按照对应用水类别供水价格的2倍计收水费;
(三)超计划(超定额)用水40%以上的部分,按照对应用水类别供水价格的3倍计收水费。
未超出计划(超定额)用水的部分仍由供水企业按照基本水价计收水费。
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由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征收,或委托相关企业代收。
六、非居民用水户名录动态管理分批实施,经核查,第一批符合纳入计划用水管理条件的高明区非居民用水户名录详见***1。在名录里的用水户须在收到《用水计划建议提交通知》后15日内向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提交2019年的《佛山市非居民用水计划建议表》及相关材料。
八、如对名录名单有异议,请于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提出。(地址:高明区竹园路68号二楼水资源管理科,联系人:李先生、利***,联系电话:88212006)
特此通知。
***:1、2019年高明区纳入计划用水管理非居民用水户名
录(第一批)
2、业务流程指南及相关表格
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非居民用
水累进加价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8〕25号)
佛山市高明区住房城乡 佛山市高明区发展和改革局
建设和水利局
佛山市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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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9年高明区纳入计划用水管理非居民用水户名录(第一批).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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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业务流程指南及相关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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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8〕2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