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人民政府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汕头市人民政府批准,汕头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9月4日以汕国土资地〔2018〕57号文批复,同意我县征收集体土地1.9979公顷(折合29.968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南澳县国道G539连接线工程建设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后宅镇新乡经济联合社澳呖地段、永兴经济联合社涵筒坑地段、光明经济联合社沈公坑地段集体土地。土地地类为:集体农用地1.2204公顷(折合18.306亩),其中林地0.1202公顷(折合1.803亩),耕地1.1002公顷(折合16.503亩),集体未利用地0.7775公顷(折合11.662亩)。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为:后宅镇新乡经济联合社,面积0.7775公顷(折合11.662亩);后宅镇永兴经济联合社,面积0.1202公顷(折合1.803亩);后宅镇光明经济联合社,面积1.1002公顷(折合16.503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和《南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补偿标准,结合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补偿,劳力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留置用地采用折算货币补偿的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征地补偿款总额为685.***17万元。具体各项补偿情况见如下:
被征地村(居) | 面积 (公顷) | 征地补偿总额 (万元) | 其中(万元) | |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 |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费 | |||
新乡经济联合社 | 0.7775 | 165.359 | 157.437 | 7.922 |
永兴经济联合社 | 0.1202 | 25.5843 | 24.3405 | 1.2438 |
光明经济联合社 | 1.1002 | 494.6984 | 420.8265 | 73.8719 |
(二)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各项补偿款均已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和其他补偿费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还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划留集体建设用地安置办法
划留集体建设用地0.2547公顷(折合3.821亩)作为后宅镇新乡经济联合社、永兴经济联合社、光明经济联合社的留用地。留用地采用折算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共计补偿总额99.7281万元。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登记地点:后宅镇新乡经济联合社、永兴经济联合社、光明经济联合社。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文件规定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九、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6812806。
特此公告。
南澳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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