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7〕第125号(深圳市飞浩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125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飞浩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729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6月23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第二工业区荣泰佳厂房二栋五楼A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从事增光膜的生产,主要生产工序为外购增光膜(卷材),后采用膜切机进行分切、冲切,现场设有6台膜切机,其中2台为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写明项目的主要设备,另有4台膜切机为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增设。2017年6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205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扩建的4台膜切机。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该项目属于K机械、电子中的80. 电子真空器件、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
8月22日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未停止扩建的4台膜切机的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光环批[2011]26007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CQGM201101014)、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改变建设项目地点、使用功能、排污状况的,须提前向环保部门重新申报环境影响报告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7]第09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但申辩如下:1、有环评批复,不清楚增设要重新办理环保批文;2、工艺简单,没有污染;3、重新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为这就是所需要的资料,是在这种情况下再开启另外4台设备;4、我司并没有拒绝整改,对我司逾期不改正的说法是不客观的。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不采纳你单位申辩意见。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 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报审环境影响报告,擅自进行建设,或瞒报、假报建设项目有关情况致使环境影响报告失实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或停止生产、运行使用;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扩建的4台膜切机的生产;
(二)处以罚款二十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9月7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