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7〕第159号(深圳市振惠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159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振惠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4C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24日,深圳市、区联合执法组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塘尾社区光明大道中3号1栋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此处设厂生产,主要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设有计量、搅拌、装车工艺,设有自动搅拌生产线4条。你单位已办理环保批复,但环评报告混凝土生产线为2条,你单位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增设了2条自动搅拌生产线。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J 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中的60、砼结构构件制造、商品混凝土加工(全部),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2017年8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733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擅自增设的生产线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规定 。
我局于2017年10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7]第18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2017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你单位擅自增设的生产线未生产。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单位的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投资额无法确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二十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10月26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