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汕头市泰山路南延(中泰立交海滨东路)道路及配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公告
***:《关于对汕头市泰山路南延(中泰立交~海滨东路)道路及配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保厅或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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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
规划与建设局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