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起草的
2005年,我市出台《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5〕125号,简称“1+5”文件),其中《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是其中配套文件之一,规定暂住人员在深圳连续居住满1年,有稳定的职业,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有营业执照,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其子女可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十多年来,对保障和规范在深外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2014年11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颁布实施,以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商事制度、房屋租赁政策、教育部全国学籍统一平台管理等一系列政策和管理的变化,《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部分内容需作相应调整。2016年8月8日,我市出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2016〕58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深府〔2016〕58号文正式施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5〕125号)同时废止。为进一步做好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迫切需要出台新的《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