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特区立法工作必须力补三个短板
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授予汕头经济特区立法权,至今已近25年。回顾特区近25年来立法历程,特区立法有亮点(如一些立法项目是走在全省甚至全国的前列,特区立法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等)、有特色(如立法体现地方特色,解决了我市的一些特殊问题)、有成效(如立法在促进特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成效比较明显),这些是特区立法的主流,但也有不足。
特区立法的不足,虽是特区立法的支流,但需要加以重视解决。不足主要体现在三点:一是立法创新不足。与设区的市立法权的“不抵触”原则不同,特区立法权坚持的是“遵循”原则,特区立法是有较大立法权限和广阔创新空间的,它可以根据特区改革发展的需要,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一些具体规定进行变通创新。应该说,特区立法有创新,但创新还不够到位。二是回应需求不足。立法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需求,解决实际问题。特区立法有回应社会需求,但回应社会需求有时还不够敏感、及时。比如,营商环境建设问题,这几年虽有较大改善,但仍有不足。一些企业和群众反映,不想为、不敢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仍在个别地区和单位不同程度存在。应该说,出台一部营商环境条例来推动营商环境改善的社会需求是存在的,也是迫切的。三是立法人才不足。既有立法人才数量不足需要加以充实的问题,又有立法人才能力不足需要加以提升的问题,光说一方面都是不完整的,过去往往强调的是立法人才数量不足,而忽略了在立法队伍中也存在一些同志立法能力不足的问题。
以上这三个不足,就是一定时期内制约特区立法的三个瓶颈和短板,推进特区立法工作,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力补这三个短板。
第一,推进特区立法创新,力补立法创新不足的短板
首先,推进特区立法创新,就是要善用经济特区立法权。
与其他设区的市不同,我市享有双重立法权,即经济特区立法权和设区的市立法权,相较于设区的市立法权,经济特区立法权有着更大的立法权限和更广阔的创新空间。创新是特区立法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和本质要求。国家授予特区立法权既是服从和服务于特区改革发展需要,又承载着为国家同类立法先行探路的功能,特区立法还具有试验的性质,一定意义上讲,特区立法权就是国家立法试验田。
其次,推进特区立法创新,必须在立法理念、项目、内容和体例等四个方面都要不断创新。
第一,推进立法理念的创新。理念是行为的先导,人们的思想支配着人们的行动,立法理念的创新是打头的、首要的,它涉及多方面内容,就立法与改革的关系而言,立法究竟是一味滞后于改革发展,还是引领推动改革发展?过去有一种理念,曾颇为流行,叫做“改革先行,立法确认”,强调的是立法滞后于改革,这种理念显然具有片面性。******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贯彻***这一***精神,立法就不能一味滞后于改革发展,而要引领和推动改革发展,立法既要规范已经发生的,还要规范将要发生的。
第二,推进立法项目的创新。特区立法应当从汕头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立法需求,精选立法项目,在立法项目选择上尽可能实现与其他地区的差异化,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
第三,推进立法内容的创新。特区立法应当主动适应新时代特区改革发展的需要,旗帜鲜明地为特区改革发展鸣锣开道和保驾护航,凡是阻碍特区改革发展的思想观念必须变革,凡是束缚特区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必须破除,凡是妨碍特区改革发展的既得利益和行为模式必须改变,在涉及改革发展的有关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的配置方面需要“洗牌”和重新调整。
第四,推进立法体例的创新。特区立法不同于国家立法,在立法体例上不应追求“大而全”,而要讲究“小而精”,不应是长篇大论,而应是短小精悍。做到重在体现特色,重在突出重点,重在解决问题。如果片面追求体例、体系上的完整,反而显得立法重点不突出,针对性和实操性不强,甚至出现照抄照搬上位法的重复立法现象。
第二,加强深入调查研究,力补回应需求不足的短板
目前回应立法需求的现状是,由政府部门主导,每年的立法项目,部门报送什么,政府就汇总什么;政府提请什么,人大就审议什么。由于由政府部门主导,囿于部门视野,就很可能忽略一些全局性的立法需求。这种现状需要改变,应当逐步由人大方面主导。人大方面要做好立法选项上的“深调研”工作。要在深入调查获取大量信息的基础上,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原理,透过现象看本质,对掌握的信息进行梳理、甄别,做好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工作,分清哪些是立法需求,哪些是政策需求、执法需求;哪些立法需求是紧迫的,哪些立法需求是不太紧迫的;哪些立法需求具有普遍性、全局性,哪些立法需求不具有普遍性、全局性;哪些是国家立法需求,哪些是地方立法需求,等等。总之,要通过“深调研”,真正摸清和把握真实立法需求。再分清轻重缓急,并适时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付诸实施。在立法选项上,要做到人大“点菜”,政府“送菜”,人大“出题目”,政府“写文章”,改变以往“政府提请什么,人大就审议什么”这种“等米下锅”的被动局面。
第三,着力培养引进提升,力补立法人才不足的短板
“国以才立,政以才治,业以才兴”。人才是第一资源,做好立法工作,人才支撑是关键。解决立法人才不足的问题,一靠培养。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抓紧培养一批本土立法人才,使本土立法人才尽快成长起来,并积极发挥作用。二靠引进。要以海纳百川的视野,广开进贤之路,面向全国引进一批高端立法人才,同时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对引进来的这些人才,要本着感情留人、待遇留人、事业留人、环境留人的原则,真正使他们引得进、留得住、用得上。三靠提升。对于现有立法人才,通过培训、挂职、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等各种途径提升其能力,解决其立法能力不适应的问题。立法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活动,不仅法律性、技术性很强,而且政治性、政策性很强,提升立法人才的立法能力,既要提升其业务能力,更要提升其政治能力。
(作者单位:汕头市人大监察司法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