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为保证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执法职责和责任单位
监督检查坪山区本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监督检查坪山区本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预算收入情况,对违反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财政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坪山区内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对违法会计行为和违法财务管理行为进行查处;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管理等情况,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监督检查坪山区内的政府采购活动情况和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情况,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7.《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8.《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10.《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令 第281号);
1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 第427号);
1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 第10号);
13.《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70号);
14.《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
1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18号);
16.《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20号);
17.《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 第10号)。
责任科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财政监督管理科)
三、各级主体责任
(一)局长
为坪山区财政局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和负责坪山区财政局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负责财政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审定和决策;
3.负责监督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负责检查财政税收政策、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处理有关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二)分管领导
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
2.监督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3.监督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落实检查财政税收政策、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处理有关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财政监督管理科)负责人
1.协助局长、分管领导做好各项行政执法工作;
2.落实本科室的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3.监督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和行政事业单位执行财政、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监督检查坪山区内的政府采购活动情况和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情况,并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财政监督管理科)行政执法人员
1.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和区域内,根据领导安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对日常监管及承办的违法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3.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执行财政、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监督检查坪山区内的政府采购活动情况和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情况,并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四、岗位职责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三)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和本规定限定的期限;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3.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4.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7.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8.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9.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五、局(办)办公室应每半年组织本单位梳理行政执法执法岗位人员调整情况,并相应修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坪山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岗位人员责任表.pdf
坪山区财政局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