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违章经营行为投诉奖励暂行办法
汕市交〔2014〕244号
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所,各出租车企业:
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对举报出租汽车违章经营行为的人员予以奖励,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我局将《出租汽车违章经营行为投诉奖励暂行办法》(汕市交﹝2012﹞187号)修订为《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违章经营行为投诉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9月23日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违章经营行为投诉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有效监督出租汽车驾驶员守法守规经营,对投诉出租汽车违章经营行为的人员予以奖励,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被投诉对象及行为 凡在我市注册经营出租汽车企业的驾驶员,其营运过程中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均为被投诉对象: (一)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 (二)收费时不按规定出具***; (三)违反规定拒载或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 (四)违反规定中断服务或者未征得乘客同意更换车辆; (五)服务态度恶劣; (六)未按规定摆放从业资格证件; (七)无故绕道行驶。 二、投诉人应提供的资料 投诉人应当提供本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被投诉车辆的车牌号码或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码,投诉事项及发生时间、地点;并提供能证明投诉事项的有效证据(有效证据指录音、录像、相片、乘车***等)。投诉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三、投诉的受理 受理机构: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所。 四、投诉的奖励 (一)投诉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每宗次给予投诉人人民币100元的奖金: 1、投诉人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资料的; 2、自投诉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投诉的; 3、投诉事项经调查属实的。 (二)同一宗违章投诉出现多个投诉人的,只对首个投诉人给予奖励;多个投诉人同时联名投诉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但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 五、奖金的领取 投诉受理机构应在投诉事项调查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奖金。投诉人需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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