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度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汕市环〔2012〕414号)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汕市环〔2012〕414号
关于开展2013年度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
各排污单位、个体工商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369号令)、《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号)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3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申报登记范围 凡在本市范围内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以及产生放射性污染或其它污染物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法向我局办理2013年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二、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限及要求 请各排污者将2012年排放污染物实际情况及2013年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认真填报相关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连同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于2013年1月1—15日期间内,如实向所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2013年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排放污染物需作重要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逾期未申报登记或不按规定内容填报的,视为拒报或谎报。拒报或谎报我局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三、排污申报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1、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2012年度污染物监测报告或委托环境监测站监测书及缴款书复印件; 3、2012年度用水、电情况单据复印件; 4、生产中涉及排污及治理的相关物料的用量单据(包括治理设施必用的药剂购买单据、燃料购买***等); 5、2012年度生产记录、生产报表、考勤登记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6、单位法定边界红线图、厂区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及排污口规范化登记证复印件; 7、单位委派联系人证明(上年度已出具且人员未变更的可免); 8、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9、“三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转移联单复印件。 四、排污申报登记受理工作联系方式 市管排污者申报由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受理,区(县)管的排污者申报由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受理。排污申报登记表格和填报说明请径向各排污申报登记受理点领取或在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stepb.gov.cn)“环境监察与执法”栏目。 排污申报登记受理点: 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地址:泰山路9号环境监控中心10楼综合室 电话:88844791 86738865-1003) 市环保局金平分局(地址:长平路47号 电话:88979045 88978***1) 市环保局龙湖分局(地址:龙湖区梅溪东路经济综合楼北侧东门4楼 电话:88267420) 濠江区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地址:濠江区府前路怡丰花园2楼 电话:87380339-802) 潮阳区环保局(地址:潮阳区棉城北一路电话:83831530) 潮南区环保局(地址:潮南区峡山街道洋汾林居委综合大楼西畔5-6楼 电话:87921635) 澄海区环保局(地址:澄海区泰然路环保大楼3楼 电话:86988121) 南澳县环保局(地址:南澳县后宅镇海滨路南丰大厦4楼 电话:86802661) 高新区环保局(地址:黄河路中段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大楼201 电话:88362525) 保税区环保局(地址:保税区管委大楼5楼公共事业局 电话:83590270)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