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违章经营行为投诉奖励暂行办法施行
为有效监督出租汽车驾驶员守法守规经营,对举报出租汽车违章经营行为的人员予以奖励,近日,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出租汽车违章经营行为投诉奖励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投诉人按规定提供资料、自投诉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投诉,且投诉事项经调查属实的,每宗次给予人民币100元的奖金。
据悉,该办法对被投诉对象及行为、投诉人应提供的资料、投诉的受理、投诉的奖励和奖金的领取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凡在我市注册经营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时不按规定出具***;违反规定拒载或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违反规定中断服务或者未征得乘客同意更换车辆;服务态度恶劣;未按规定摆放从业资格证件等6种行为之一的,均为被投诉对象。投诉人投诉时,应提供本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被投诉车辆的车牌号码或驾驶员从业资格服务证号码,投诉事项及发生时间、地点;并提供能证明投诉事项的有效证据(有效证据指录音、录像、相片、乘车***等);投诉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投诉受理机构在投诉事项调查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奖金;超过3个月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据悉,该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8月31日止。
(记者林馥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