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直企业退休高级职称人员专项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市财〔2002〕92号)2005106
汕 头 市 财 政 局
中 共 汕 头 市 委 组 织 部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直企业退休高级职称人员
专项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市财〔2002〕92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企业退休高级职称人员(下称“企业退休高工”)生活水平,调动科技人才积极性,根据市政府第十届七十次常务会议纪要([2002]2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市直企业退休高级职称人员实行专项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本《通知》所称企业退休高工是指在我市市直国有、集体企业退休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包括以前年度和以后年度退休的人员(不含已享受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待遇的企业退休高工)。
二、补助对象分档及补助标准
企业退休高工按以下标准分档补助:
1、1993年4月30日(含30日,下同)以前退休的高工,每人每月补助220元;
2、 1993年5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退休的高工,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3、 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高工,每人每月补助180元。
三、申报及发放程序
企业申报按实填写《汕头市属企业退休高级职称人员专项补助申报表》,并附送退休审批表、专业技术资格证原件、复印件,报主管集团公司(总公司)加具意见并送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委组织部进行资格确认。依据审核确认结果向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申请专项补助的划拨。
专项补助由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随同企业退休高工的退休养老金按月发放到个人养老金帐户。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按实际发放金额于每年年初向市财政结算上一年度的企业退休高工专项补助金。
四、实施时间及其他说明
专项补助从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如国家或省、市的社保政策有调整,市政府将及时调整补助标准或终止专项补助。各区、县(市)可参照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补助办法。
***:《汕头市属企业退休高级职称人员专项补助申报表》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委员会组织部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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