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以案释法七某某建设(深圳)有限公司未有效做好防尘抑尘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7日,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七某某建设(深圳)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龙岗区第二人民医院迁址重建项目(布吉萝岗地块)场地平整工程在土方开挖与运输过程中存在裸土未有效覆盖及未采用洒水湿作业法等措施抑尘的情况。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对该项目的责任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对七某某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调查与处理
2020年8月27日,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龙岗区第二人民医院迁址重建项目(布吉萝岗地块)场地平整工程现场存在土方开挖与运输过程中裸土未有效覆盖及未采用洒水湿作业法等措施抑尘的问题。行政执法人员及时做好现场证据的保存,结合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资料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责任单位七某某建设(深圳)有限公司,告知责任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责任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逾期未提起陈述或申辩,我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最终依法对七某某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一)建筑施工单位对其施工工地有义务采取有效防尘降尘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本案中,七某某建设(深圳)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土方开挖与运输过程中裸土未有效覆盖也未采用洒水湿作业法等措施做好抑尘防尘。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本案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但被处罚当事人逾期未提起陈述或申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四、典型意义
资源和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建筑工程施工工程应当尽量避免破坏环境,主要控制粉尘、废气、有毒有害气体、施工垃圾、污水等重大环境事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基础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