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法援故事(第3期)劳动维权不孤单龙岗法援为你护航
案情简介
吕某某于2016年11月1日入职某地产公司担任职业顾问,任职期间无考勤记录,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其购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发放工资,于2017年2月18日,被该公司经理口头辞退。
吕某某被辞退后向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仅支持吕某某任职期间正常工作日工资7093.33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273.33元,经济补偿金1015元。吕某某不服仲裁结果,向龙岗区法律援助处申请律师援助,申请材料通过审批后,龙岗法援处指派广东信科律师事务所朱雪花律师承办吕某某劳动诉讼案。
律师承办
朱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会见吕某某。会见发现,吕某某极易情绪化,容易走极端,因不服仲裁结果,曾多次到劳动仲裁庭“追讨合法权益”。朱律师经过长达5个小时的法律讲解和心理辅导,以极高专业水平获得了吕某某信任和认可,表示会积极配合律师做好诉讼工作。
吕某某在朱律师的帮助下,通过电话录音取得加班证据。法院最终判定该公司支付吕某某在职期间14980元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变更为3126.67元,正常工作日期间工资为7303.33元,取得了圆满结果。
律师感言
本案最大难点是加班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吕某某在职期间,在该公司并无考勤记录,也未签订劳动合同,难以提供常规加班证明,无法举证加班,就只能接受仲裁的结果,这对辛苦了三个来月的吕某某来说很不公平,幸亏找到了补充证据的突破点,最终取得圆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