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各镇,区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14号令)、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有关精神,为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现将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休假对象
我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下同)。
二、年休假时间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有关问题处理
1、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⑴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⑵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⑶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⑷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⑸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⑵、⑶、⑷、⑸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4、调动工作的人员、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由原单位(部队,下同)出具是否已享受年休假的有关证明给调入(接收,下同)单位。年度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年休假的,调入单位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未休过年休假或者已休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由调入单位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或者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5、对工作年限在当年11月份以前(含11月份,下同)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可分别享受5天、10天、15天的年休假。
6、工作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当年可以享受全年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在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前及时安排其休年休假。
7、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年休假计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年休假的假期一般在当年度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经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工作人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8、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或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工作人员,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四、实施工作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年休假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同时要积极带头休年休假,督促安排好其他工作人员的休假。区四套班子领导干部、法检两长、区纪委副书记、区长助理和各镇党政一把手的休假,由本人提出,相关办公室负责安排,其中区委书记、区长的休假安排须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其他领导干部的休假安排须报区委批准,并抄送区委组织部备案;区直机关各部门及区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休假安排,须报分管区领导批准,并抄送区委组织部备案。休年休假的领导干部要明确联系电话或者方式,确保一有紧急情况能及时沟通。
2、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规范请假核假手续,切实维护工作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并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工作人员变相发放钱物。
3、人民群众团体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本办法执行。
4、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第514号令、人事部第9号令执行。
5、本通知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05年5月印发的《关于严格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年休假制度的通知》(斗组通[2005]10号)同时终止执行。
中共珠海市斗门区组织部 珠海市斗门区人事局
2009年2月5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年假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