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2018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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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24日发表
2018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项目清单 | ||||||||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内容 | 组织实施时间 | 备注 |
1 | 环境执法检查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 盐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五十四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二、《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7月4日,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四)具体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五)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六)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八)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九)依照职责,具体负责环境稽查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 第十九条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 | 检查比例:一般污染源:按照1:2.5(执法人员在编在岗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的比例每次被抽查单位的数量),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的数量。重点污染源:25%。频次:每季度抽查1次。 | 1.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2.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3.具体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4.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5.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 6.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7.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 8.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 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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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2 08:02:53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