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3日发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禽经营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镇内的家禽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禽经营,包括人工饲养、可供食用的鸡、鸭、鹅、肉鸽、鹌鹑等活禽的批发、零售、集中屠宰及其生鲜家禽产品的经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活禽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包括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市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财政支持等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家禽经营市场进行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活禽集中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家禽经营的动物防疫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家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感染禽流感疫情的预防、监测和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家禽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家禽等违法经营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家禽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禽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地级市城区设活禽经营限制区,区内限制活禽交易。限制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禽流感等疫情防控的需要,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五条 活禽经营限制区内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

  活禽经营限制区内不得新设立活禽批发市场,现有的活禽批发市场应当按照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改造。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规划设置1-3个活禽零售市场,规划设置的活禽零售市场应当符合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

  第六条 鼓励活禽经营限制区外的活禽经营市场按照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改造。

  第二章 活禽经营管理

  第七条 活禽经营市场的设置应当依据当地政府的经营市场规划,符合动物防疫等相关要求。

  活禽经营市场的场地建设与设施配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科学合理分区。活禽经营区域应当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域分开,活禽销售区、宰杀区、消费者之间应当实施物理隔离。

  第八条 禁止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

  进入活禽经营市场交易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九条 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保经营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符合有关标准;

  (二)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等制度;

  (三)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进货渠道、信用状况等,并指派专人每天对活禽经营情况进行巡查;

  (四)设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活禽的检疫与产地等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查验进场交易活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防止不合格的活禽进入市场;

  (六)制止将未经宰杀的活禽带出零售市场或者将当天未售完的活禽滞留在零售市场等情形;

  (七)对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开展健康防护宣传,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八)指导和督促活禽经营者进行清洁消毒,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和休市制度;

  (九)制定本市场的活禽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及人感染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活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经动物检疫合格的活禽,并在经营地点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从事活禽批发经营的,还应当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流向、时间、数量等内容;

  (三)每天收市后对活禽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并配合市场开办者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

  (四)根据规定休市;

  (五)不得经营病死禽只;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健康防护知识教育,具备基本健康防护知识。

  在进行活禽交易、运输和宰杀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配备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不得在经营档口内食宿。

  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第十二条 活禽批发市场内的经营者只能将活禽分销给活禽零售市场的经营者或者运至活禽屠宰厂(场)集中宰杀,其他采购者采购的活禽应当经过宰杀后方能带出市场。

  活禽零售市场出售的活禽应当在市场内经过宰杀后方能带出市场。

  活禽零售市场收市时,经营者对尚未售出的活禽应当予以宰杀处理,严格执行当日零存栏制度。

  第十三条 活禽经营市场应当实行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制度以及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十四条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疫病疫情的预测和预警,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活禽经营市场实行临时性休市。临时性休市的具体区域和时间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发布公告。

  在休市期间,活禽经营市场应当清空存栏,对经营场所、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

  第十五条 临时性休市期间,不得在活禽经营市场内外进行活禽交易,活禽经屠宰厂(场)集中屠宰后方可销售。

  第三章 生鲜家禽产品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活禽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依据当地政府的规划,符合用地、环保和动物防疫等要求,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活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可追溯体系,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屠宰检疫相关工作,实施禽肉品质检验、消毒、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产品召回、溯源管理等制度。

  活禽屠宰厂(场)出厂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产品标识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活禽批发市场的代宰点应当按照有关建设标准设置,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屠宰检疫相关工作。代宰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有批发市场名称、销售档口、联系电话等追溯标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活禽屠宰厂(场)与信誉好的家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建立稳定供应关系,从源头上保证生鲜家禽产品质量安全。

  鼓励实行家禽养殖、屠宰、销售一体化经营。

  第二十条 生鲜家禽产品的储存、运输和销售等应当符合本省生鲜家禽产品加工经营卫生规范。

  配送生鲜家禽产品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冷链专用车,所使用的交通工具、装卸工具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消毒。

  第二十一条 生鲜家禽产品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场所和冷藏设备,确保生鲜家禽产品处于产品所必需的低温环境;

  (二)采购符合要求的活禽屠宰厂(场)或者代宰点出厂的合格生鲜家禽产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

  (三)所销售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或者第十八条规定的标识;

  (四)不得销售自宰、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生鲜家禽产品;

  (五)保持经营场所卫生整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鲜家禽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四章 安全风险防范

  第二十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集中屠宰的家禽实施检疫,指导和督促活禽经营市场、活禽屠宰厂(场)落实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家禽经营市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巡查,指导和督促市场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活禽屠宰厂(场)开展从业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等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辖区内活禽开展疫病监测。

  卫生、畜牧兽医等部门应当建立疫情、疫病信息共享机制。一旦发现疫情或者疫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或者疫病扩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公安、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禽经营活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防范疫病风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开办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的市场违法从事活禽经营的;

  (二)在休市期间从事活禽经营的。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无照经营查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活禽经营者未落实清洁消毒措施的;

  (二)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和活禽屠宰厂(场)未实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的。

  第二十九条 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八、九、十项规定,不履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义务或者不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五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

  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不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活禽屠宰厂(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

  活禽屠宰厂(场)和活禽批发市场的代宰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生鲜家禽产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家禽经营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0 23:01:12重新编辑
坪地镇永佳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宝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金水桥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三彬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坪东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坪西料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坪西高桥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高桥品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中心村丁山桥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同富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坪东村富地岗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华厦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宝山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宝山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宝山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大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牛角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同富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碧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竹坑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竹坑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六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石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石井村欧姆龙汪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沙湖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区委书记吴军在调研创城工作时强调要以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为切入点抓实
  2. 武当山特区2019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3. 拼经济搞建设nbsp看物流园区如何推动二次创业高质量发展
  4. 经开区党员干部下沉一线吹哨报到筑牢家园堡垒
  5. 周末假期不打烊延时服务显担当
  6. 关于全市9月18日进行的防空袭警报试鸣放公告
  7. 荆州市民政局发布集体婚礼招募令让中式传统婚礼见证爱情
  8. 荆州市多地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9. 荆州市经信系统努力交出工业高分答卷
  10. 荆州市中山公园打造5000余平方米特色生态园林景观
  11. 区房产局飞线整治小举措助力创城大贡献
  12. 全省春季农业生产工作推进会在荆召开
  13. 李韶旭带队督导检查联系企业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
  14. 区税务局社区慰问送温暖浓浓关怀暖人心
  15. 十堰市东风铁路学校防范非法集资共建和谐校园
  16.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万勇深入张湾开展立法调研
  17.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来我区开展回头看现场调研
  18. 省乡村振兴局一行到龙王沟村开展党员干部下基层察民情
  19. 武当山特区召开党建引领物业管理全覆盖工作业务培训班
  20. 武当山特区船舶残余价值评估公示
  21. 关于2022年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英才优选计划体检工作的通知
  22. 守好口子镇荆州区川店镇启动全员核酸检测
  23. 省农业农村厅来蕲调研渔业资源养护工作
  24. 特区党政办开展集中学习活动
  25. 荆江大道(三湾路至地方铁路)道路及排水工程施工图设计
  26. 预告8月30日荆州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苏云国做客
  27. S322沙市区内荆河大桥至沙公高速岑河互通段改建工程配套项目
  28. 湖北活力集团将成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首个入驻企业
  29. 绿树如茵沙隆达新厂区航拍曝光环境优美
  30. 荆州开建13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这些领域
  31. 民生实事年中报丨更新安全管守护烟火气
  32. 2022年01月05日星期三停气通知
  33. 韩家沟社区多举措开展五大突出不文明行为专项整治
  34. 筑牢安全防火墙经开区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35. 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召开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推进会
  36. 十堰市东风铁路学校星火相传心向党争做时代好队员
  37. 张涛推动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张湾
  38. 公告
  39. 游劝荣带队来荆州法院开展拉练检查
  40. 我市购买二套房公贷首付降至四成
  41. 海陵区三步走推动退役军人保障法落地生根
  42. 2020年11月24日星期二停电公告
  43. 特区卫健局开展党员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
  44. 老旧小区改造为文明城市创建增光彩
  45. 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深入辖区企业开展主题宣传活动
  46. 荆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查哄抬物价行为
  47. 沙市区奋力破冰突围冲刺百强城区
  48. 江陵城区拟规划建设5所义务教育学校
  49. 荆州市交管部门排查联村公路交通隐患
  50. 荆州八岭山镇梅园美丽乡村梅花争艳
  51. 全国19个省份1万多名医疗卫生人员支援海南遇核酸检测结果不互认可留言反映……权威回应
  52. 武当山移动公司倾听群众心声干事担事解深山网忧
  53. 前锋区筑巢引凤优化服务全力冲刺全年目标任务
  54. 经开区组织人事部专题传达学习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
  55. 经开区召开党员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巡回指导工作推进会
  56. 武当山移动公司为民服务办实事线路整治暖民心
  57. 荆州召开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推进视频会
  58. 2022年4月2日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59. 老池镇继续抓好疫情防控工作
  60.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科技法庭网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61. 市人社局聚焦双振兴专家基层行走进汤旺县
  62. 深圳福田出台公共服务清单20版
  63. 松滋市开展核酸检测应急演练
  64. 沙市区洪垸小区全面封闭居民生活物资保障到位
  65. 荆州市推进机关单位停车位有序对外开放中心城区力争实现共
  66. 2021年12月2日星期四停电通知
  67. 春花明媚荆州老南门晚樱盛开提醒请做文明赏花人
  68. 护城河畔风景独好
  69. 赵波会见四川银行行长郑晔一行
  70. 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沙市区财政局举办民法典宣教讲座
  71. 茅箭区武当路街办万轮汽车零部件公司土地收储拆迁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72. 十堰经开区党工委理论宣讲团成立9名宣讲员将集中开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专题宣讲
  73. 不速之客误闯民宅十堰经开区消防小心擒获转交动物收容站
  74. 朱庄村生态养殖种植一体化基地开工建设
  75.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师永学深入张湾区调研
  76. 武当山特区红十字会已收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爱心捐款明细公布
  77.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07 04:02:23
  78. 2020年度武当山特区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新增享受资格人员名单公示
  79. 人居环境提升靓了乡村乐了群众
  80. 长利新能源产业园项目落户洪湖总投资120亿元
  81. 交通局提振精神迎接疫情防控新挑战
  82. 深圳福田区入选全国首批23个气候投融资试点获批
  83. 荆州花鼓戏红荷上演重现江汉平原英雄儿女
  84. 荆州市举行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首发仪式
  85. 年底关闸这类人员可尽快申领
  86. 荆州市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开办企业等专项指标培训
  87. 注意荆州将对这条路进行管制
  88. 荆州市交通重点项目复工率达到100
  89. 截至2022年8月10日24时河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最新情况
  90. 2020年武当山特区公开招聘村(居)网格员递补体检公告
  91. 前锋区绘就文明底色擦亮城市品牌
  92. 全省规模最大的工业大数据中心二期项目今日在十堰投产
  93. 修剪树枝除隐患十堰经开区展程公司办实事解民忧
  94. 用心用情解答群众诉求
  95. 堰遇车城共见幸福网络大V十堰行走进经开区感受十堰汽车产业发展的脉搏
  96. 武当山公积金办一封感谢信来自群众的肯定
  97. 特区财政局弘扬工匠精神强化预算管理
  98. 玄武区2022年8月特困人员保障金下拨表
  99.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3 23:55:55
  100. 荆州市公安局通信指挥车改装项目询价废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