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罗湖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下简称“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制度,根据近几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运营管理经验,我局对《深圳市罗湖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罗府办﹝2014﹞23号)进行修改,形成《深圳市罗湖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现就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深圳市罗湖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于2014年8月29日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办法的出台实施,规范了我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但由于日间照料中心作为新型养老模式(2010年在全市试点设立,我区是从2013年开始建设)进入深圳,属于新生事物,且市里一直没有出台相关办法,罗湖是在探索和实践中出台了上述规范性文件,实施至今,其局限性凸显,需要提前修订,原因有:
一是《暂行办法》印发前,我区建成7家日间照料中心,均为公建民营模式;办法印发后至今,我区再新建了5家日间照料中心,其中1家为民办模式,总数达到12家。随着日间照料中心数量的增加、建设模式的丰富、建设运营经验的积累,我局发现《暂行办法》存在日间照料中心的定位不够明晰,各职能部门职责不够明确,运营机构的遴选、准入和退出机制有待健全,资助、监督和处罚机制有待完善,对“民办公助”模式的指导与监管有待加强等不足。
二是区监察局在核查关于东门街道花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审计核减率超标的工作中,发现《暂行办法》存在较大的制度设计漏洞,对“民办公助”运营机构没有确立公开遴选机制,缺失对运营机构的资质和实力的相关审核程序,在项目运作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过于简略,各部门职责划分不清,资助、监督和处罚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并于2015年11月19日向我局下达了《关于加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监察建议》(深罗监建〔2015〕16号),建议我局尽快修订完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日间照料中心制度,使日间照料中心更规范、更高效和更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局于2015年11月启动《深圳市罗湖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修改形成《深圳市罗湖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二、修改主要过程
2015年11月-2016年3月,委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承接修改工作,在前期调研、前往福田龙岗等地实地考察、多方沟通交流的基础上,结合上级最新政策、罗湖实际以及近几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运营管理经验,修改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年3月4日,我局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至区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21个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13条反馈意见。结合各单位意见及建议,我局进行了修改完善,采纳意见10条,部分采纳意见1条,暂不采纳2条,形成《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
3月18日,我局将《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发至区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22个单位,再次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2条反馈意见。结合各单位意见及建议,我局再次进行修改完善,采纳意见1条,暂不采纳1条(已与提出单位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形成《管理办法》(审查稿)。
3月30日-4月6日,通过罗湖区电子政务网向社会公开征求《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截至征集期结束,无收到意见或建议。
4月8日,我局将《管理办法》(审查稿)送区法制办审查,根据区法制办提出的意见,我局再次进行修改完善,采纳意见4条,形成《管理办法》(二次审查稿)。5月3日,我局再次将《管理办法》(二次审查稿)送区法制办审查,区法制办回复“无意见”。
5月31日,我局向王萍副区长汇报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养老工作情况,王萍副区长听取了工作汇报,对我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场地设置和消防安全提出了意见,我局已就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审议。
三、主要修改内容
1.明晰日间照料中心的定位和功能。明确日间照料中心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日托服务,如拟开展夜间托养或全天托养服务的,须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程序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并执行有关养老机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明确各部门职责与分工。区民政局负责全区日间照料中心总体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街道办事处为辖区日间照料中心的主管单位,具体负责辖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场地选择、立项申报、组织建设、运营监管、项目清单执行情况监督、经费审批、固定资产管理以及事务协调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其法定职能对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履行相应职责。
3.调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模式。原《暂行办法》提出“公建民营”、“联建民营”、“民办公助”三种模式,其中,由政府提供房源、运营机构自主出资装修和购置设备的“联建民营”模式,因运营机构在退出运营时需要承担固定资产自行处置的风险,在实际中难以实行,故在新修改的《管理办法》中,删去“联建民营”模式,精简为“公建民营”、“民办公助”两种模式。
4.明确运营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程序。新《管理办法》中要求“公建民营”、“民办公助”两种模式的运营机构须依照《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对运营机构实行公开遴选,对准入门槛做出详细规定,新办法要求运营机构须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具备从事养老服务法定资质、或有两年以上日间照料中心或养老机构运营经验、或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养老服务能力且声誉良好、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从事日间照料中心运营服务的单位。该法条补充完善了对运营机构的资质和实力的相关审核程序。
5.调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标准。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规定,一类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1600平方米(社区人口规模3-5万人),二类为1085平方米(社区人口规模1.5-3万人),三类为750平方米(社区人口规模1-1.5万人),但社区人口规模小于1万的无明确规定。按照《深圳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2011-202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一般规模为300-450平方米,服务规模1-2万人,建筑面积为社区老年人人均建筑面积0.32平方米。结合罗湖土地资源普遍匮乏、可用物业面积普遍较小的实际情况,在新修改的《管理办法》中,将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由“不小于600平方米”调整为“不小于300平方米”,床位由“不少于20张”调整为“不少于5张”。
6.增加日间照料中心基本设备配置标准。按照区财政局意见,为使各街道办事处在申报设备购置预算时有参考依据,《管理办法》中增列一条规定,明确了日间照料中心应配置必要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无障碍等设施设备,条件允许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其他设施设备。
7.健全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规范。《管理办法》中新增了日间照料中心运营机构与日托老人签订日托服务协议的内容要求、运营机构收费的参考标准、运营机构暂停或终止服务的安置要求等规范性内容,为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服务提供更全面的指导。
8.推行项目清单管理制度。针对日间照料中心存在服务项目单一、场地闲置、服务效能不强、社区居民认同感不高等问题,我局拟在日间照料中心中推行项目清单管理制度。区民政局制定全区适用的日间照料中心服务项目清单,各街道办事处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形式,每年与运营机构协商确定具体的日间照料中心服务清单,纳入运营服务合同。日间照料中心以课程表式开展服务,街道办事处通过日常巡查抽查、年中年底验收等手段进行督查。我局已拟制2016年的服务项目清单,包含生活照料、保健康复、医养融合、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6大类42个项目。清单分必选项目和自选项目,将日托、膳食供应、保健***、医养融合、心理咨询、社区宣传等基本服务列入必选项目,让托老所完善基础功能、提高知晓度;将接送服务、陪购代购、音乐舞蹈、手工制作、技能学习等列入自选项目,由各托老所按需选择、个性化服务。
9.健全政府资助制度。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第三项“政策措施”第四条规定,“(四)完善补贴支持政策。……可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推进民办公助,选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要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我局参照深圳其他区的有关政策,结合罗湖实际,对日间照料中心给予以下资助:
一是建设经费资助方面,采用民办公助模式建设的,原《暂行办法》按照审计结果的50%予以资助,场地装修、设备购置经费一次性拨付,场地租金资助3年的做法,新的《管理办法》修改为建设经费资助按照审计结果的40%予以资助,并按40%、40%、20%的比例分3年拨付建设经费资助。参照《福田区“老年人托养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宝安区社区养老服务扶持暂行办法》建设资助不超过100万的规定,《管理办法》规定资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引导民办公助日间照料中心加快提升运营效能和自我造血能力,进一步减少民办公助日间照料中心所套取政府资金的风险。此外,在第六章“附则”中明确,对于依照原《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的建设经费资助(包括场地装修、设备购置投资和租金)年限尚未届满的,依照原《暂行办法》规定予以资助。
二是运营补贴资助方面,改革原《暂行办法》单一以评估考核结果为依据给予运营资助的方式,新的《管理办法》修改为实行项目清单经费资助,每一运营服务合同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我局已拟制的2016年服务项目清单中,资助金额拟为:午托3000-6000元/年,日托20000-32000元/年,营养膳食供应5000-9000元/年,下午茶点20000元/年,健康养生讲座10000元/年,知识讲座12000元/年,音乐舞蹈类、兴趣类活动各40000元/年,“DIY”手工、体锻类活动各36000元/年,长者生日会、节庆活动各24000元/年等),根据日间照料中心项目清单的执行情况和年度综合评估考核结果,按40%、40%、20%的比例分三次给予项目经费资助,未通过验收或评估考核不合格的,余下经费不予资助。
三是委托服务资助方面,原《暂行办法》规定运营机构为社区生活不能自理老人、失独老人、孤寡老人提供服务,可向政府申请补贴经费,新的《管理办法》修改为将其纳入项目清单,不再单独申报资助。
四是资助经费管理方面,新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各街道办事处作为资助经费管理的主体,负责将资助经费纳入街道办事处部门预算安排、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拨款。
10.健全日间照料中心退出和处罚机制。新的《管理办法》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新增三条规定,对存在资质不符、违反规定、作假欺骗、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等问题的日间照料中心,予以警告、责令整改、暂停资助资格、解除运营服务合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追缴已享受的政府资助资金等不同程度的处罚,进一步健全日间照料中心的退出和处罚机制。
11.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4条规定,老年人活动不应设置在三层以上的楼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据此,新的《管理办法》明确日间照料中心应设在建筑物三层以下部分,并使用全区统一标识。设在二层或三层的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