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回深圳汇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设立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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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21日发表
深圳汇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经我局核实,你所(执业证书编号:深财执字第10026号,主任会计师:刘海胜)部分股东未在本所专职执业,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设立条件,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达到设立条件。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作出撤回设立许可的处理,并注销你所执业许可证书。请你所于2007年4月30日前向我局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所不得承接新的业务。
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你所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者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送达回证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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