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推动该《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动员大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锋,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庄礼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袁庆文等出席大会。
《条例》是我国首部有关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立法,是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委决策意见,在社会经济关系深刻变革情况下,根据深圳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台的一部重要法规,也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率先推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重大举措。这一开创性的立法,在立足深圳实际、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吸收、借鉴香港、澳门等地区立法经验,历经人大常委会议三次审议后出台的,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
庄礼祥在会上表示,近年来,我市劳动关系总体上和谐稳定,但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引起重视的突出问题。《条例》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劳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从深圳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借鉴了发达国家、地区相关立法经验。《条例》的颁布实施,既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保障,又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市、区人民政府,劳动部门、总工会、法院要积极开展学习宣传《条例》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加深广大群众对《条例》的理解和认识。他强调,要使《条例》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是要抓好贯彻落实,做到有法必依、严格执法。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抓紧制定落实《条例》的具体政策和措施。此外,相关部门还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李锋充分肯定市人大常委会出台《条例》的高效率和高水平,肯定《条例》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利、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他要求,市区两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条例》,认真领会《条例》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全面掌握立法遵旨、立法原则;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利用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条例》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各项法律制度,进一步促进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