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增城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鼓励和引导我区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我局制定了《增城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现就文件具体内容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企业积极参与讨论,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10月7日前通过来函或电子邮件或线上留言等方式反馈至我局,反馈意见时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9月7日至10月7日
联系人:钟***
联系电话:020-82753900
电子邮箱:zcjrsszx@gz.gov.cn
地址:增城区荔湖街惠民路1号行政中心4号楼331室
***:增城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9月7日
***:
增城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我区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增城区(以下称“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及增城区产业发展规划,发展前景良好,具有较强竞争力及高成长性的,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
(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二、加大企业上市、挂牌财政扶持力度
第三条 对上市成功的本区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或奖励:
(一)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贴300万元;
(二)对已上市的区外企业将工商、税务关系迁入本区并纳入本区统计口径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四条 对本区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迁入本区的“新三板”挂牌企业,须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累计达到100万元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 对本区进入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股份制企业一次性补贴30万元。
三、完善企业高管人才激励机制
第六条 对迁入本区的上市企业且迁入满一年的,对其管理团队给予200万元奖励。管理团队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市企业享受管理团队奖励时,应先获得我区企业上市补贴。
四、开展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扶持工作
第七条 对我区拟上市(挂牌)企业开展上市培育:
(一)将有实力并有上市、挂牌意愿的企业统一纳入区后备上市企业信息库,信息库保持动态调整,按照“五个一批”(培训一批、改制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原则,每年重点组织一批有上市、挂牌意向的企业实行滚动培育。
(二)根据企业上市需要,积极联系有关证券、会计、法律、资产评估、银行、基金、咨询等中介机构,建立中介咨询机构信息库,搭建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沟通对接平台。
第八条 为拟上市、挂牌企业提供以下扶持措施:
(一)企业在筹备上市、挂牌过程中需有关部门帮助解决问题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区发展和改革局(区金融局)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事项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二)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在筹备上市、挂牌过程中需办理的各种手续,各有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做到“一企一策”,简化手续,努力为培育对象提供高效服务,合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三)筹备上市、挂牌企业在募集资金时需建设用地的,或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需建设用地的,优先保障企业的项目用地指标。
五、附则
第九条二次上市企业不享受本办法的补贴和奖励。
第十条对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在其获得广州市金融主管部门的上市扶持资金后,可按照本办法申请补贴或奖励。
第十一条区业务主管部门设立企业改制上市、挂牌扶持资金专项并纳入部门预算,区财政负责统筹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区发展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依程序撤销补贴资格,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享受本办法资金扶持的企业,须承诺其注册地址、税务登记地址在10个完整纳税年度内不得迁出我区,否则我区有权追回企业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同样也可享受省、市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国家、省、市级部门认定企业上市不符合扶持政策或违反规定的,我区亦不准予补贴并有权追回企业前期已获得的扶持资金。本办法补助事项与本区制定的其他同类扶持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自2019年4月28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上市、挂牌的企业,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