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从府〔2004〕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局以上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三小”场所消防
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办明电〔2004〕7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3月9日
关于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
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省公安厅 二OO四年三月二日)
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加大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省火灾四项数字基数仍很大,“三合一”现象有回潮的势头,特别是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重大伤亡火灾事故频频发生,而且呈上升趋势。2003年以来,在我省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火灾中,有三分之一以上都发生在“三小”场所等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别是今年前两个月,全省“三小”场所和居民家庭火灾已造成75人死亡,占火灾死亡总数的97%,形势十分严峻。造成“三小”场所人员伤亡火灾事故多发的原因主要是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比较淡薄,违章用火用电用气,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违规搭建阁楼住人,锁闭、封堵、占用安全通道和出口等。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改善我省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决定从2004年3月至 8月,在全省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令第302号)、《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派出所、工商所的作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消除“三小”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为我省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由省消防联席会议统一协调和部署,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联合行动、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开展,日常工作由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由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共同开展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亲自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提高处置能力。
三、专项治理范围、内容、重点和目标
(一)治理的范围
1、小档口: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餐馆、饭店、小吃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等;
2、小作坊:设置在民用住宅内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作坊;
3、小娱乐场所: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美容美发店(院)等。
(二)治理的内容和重点
l、不在“三小”场所内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超过1人);
2、不违规用火用电用气;
3、不锁闭、封堵、占用安全通道和出口;
4、确因需要设置的厨房采用实体砖墙与其它场所隔开;
5、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配置灭火器;
6、在有人值班的场所设置逃生出口。
(三)治理的目标
通过治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三小”场所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消除在“三小”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乱拉乱接电线、锁闭、封堵、占用安全通道和出口的现象。
四、专项治理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发动和宣传。省人民政府于3月10日召开专项治理工作会议,部署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并在新闻媒体公布专项治理的范围和要求。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会议要求,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各阶段时间安排。要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并组织召开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从2004年3月至5月,各地要集中开展一次“百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覆盖优势,将专项治理 有关工作要求向社会公告;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在本部门、本行业内组织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人民群众传授消防知识和技能,努力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
(二)调查摸底。各地要由县级(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积极参与。要指导、督促当地居委会(社区)、村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落实相关工作。居委会(社区)、村委会要负责发放和收集调查摸底表格,并督促“三小”场所落实防火公约和专项治理各项要求,各公安派出所要予以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指导,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各地摸底核查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汇总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三)自查和整改。各地要认真督促“三小”场所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本地工作方案要求开展自查自改,主动整改火灾隐患。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行动,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对“三小”场所进行集中整治。对经整治仍达不到治理要求的场所,属小档口和小娱乐场所的由安监、消防、工商、卫生、体育、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属小作坊的由经贸、安监、消防、工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抽查;建设、城管部门依法对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和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场所进行清理;经贸、安监部门要积极会同消防部门共同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通过治理,确保“三小”场所灭火有设施、逃生有出口、安全有保障。
(四)验收总结。各市、县(区、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对本地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公安厅。省将适时对各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和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刻理解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要加大宣传教育和示范引导工作力度,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要防止走入“重处罚轻教育,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方法”的误区,杜绝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做好服务工作。在工作中要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既要坚持依法办事,也要想方设法解决群众存在的困难,避免矛盾激化。
各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把专项治理作为加强消防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治理中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各地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及时进行***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又拒不整改的单位,适时予以曝光。同时把防火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