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财政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番财绩〔2016〕4号
各相关科室:
为规范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我区财政绩效管理工作,经局领导同意,现将《番禺区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财政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2016年5月18日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财政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区财政绩效管理改革工作,完善制度建设,规范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财政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行为,充分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在财政绩效评估中的作用,不断提高绩效管理工作质量,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广州市番禺区财政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预算绩效评审、支出绩效评价、绩效目标审核(以下简称绩效评估或审核)等绩效管理相关工作适用于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第三方中介机构是指具有番禺区财政绩效管理定点服务资格的独立法人机构或独立法人机构授权的非法人机构。
第二章 确定第三方中介机构
第四条 番禺区财政绩效管理定点服务资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由广州市财政局(或番禺区财政局)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 每年具体承办财政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第三方中介机构采取综合评选的形式确定,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我局通知第三方中介机构即将开展绩效管理的工作事项和具体目标要求;
(二)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通知的要求,研究制定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含绩效评估或审核的指标体系、方法、标准和服务费用等),在指定时间提交我局;
(三)我局针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方案、报价并且结合其参与我区以往绩效管理工作经历和工作鉴定进行综合评选,择优确定承办该项工作的第三方中介机构;
(四)我局与评选确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 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估或审核工作,应履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第三方中介机构与被评估或审核方存在会计、审计或税务等事项的代理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
(二)第三方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或其合作专家与被评估或审核方存在利害关系的,或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合作专家属公职人员且评估或审核项目属本人当前任职或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应该更换有关工作人员或其合作专家,如第三方中介机构无法更换则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回避;
(三)被评估或审核方提出明显证据或充分理由,认为受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其合作专家与本项目(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存在影响公正性等情况,提出第三方中介机构或其合作专家回避要求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
第七条 委托合同中应明确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权利:
(一)以独立身份开展绩效评估或审核工作;
(二)了解绩效评估或审核项目基本情况,在绩效评估或审核过程中到被评估或审核方的相关单位、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查看,收集及质询相关资料,但***内容除外;
(三)对绩效评估或审核的指标体系、方法和标准选用等专业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委托合同中应明确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责任:
(一)对聘用的参评专家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1.应制定严谨的专家聘用管理制度,对聘用专家的准入条件、选用管理、权利义务、工作规则、纪律约束、监督考核、退出机制及问责条款等做出具体规定。
2.参与绩效评估或审核的外聘专家不得少于全部参评专家的三分之二。外聘专家应根据参评项目的分类进行不同领域的匹配,分类涉及包括教育管理、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就业、科技政策、农林水利渔业、各类基础设施工程、信息化建设、环境保护、财务与会计等方面。外聘专家应熟悉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具有较为丰富的绩效评估或目标审核经验,并且优先聘请具有该领域实际工作经验的专家,人数应占项目专家组50%以上。
3.在开展绩效评估或审核工作前,第三方中介机构需将必要的专家信息提交我局,并且向参评专家就该项委托工作提出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明确纪律。绩效评估或审核过程中要严格督导,发现专家有违规违法行为或不妥言论态度,立即应对处理,并及时知照我局。评估现场查看或面谈会每组专家3名以上,第三方中介机构应保证专家在评估面谈会的出勤率,不能缺席。
4.对专家聘用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应对专家参与绩效评估或审核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家选用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二)按照绩效管理的工作程序和纪律,独立规范地开展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对绩效评估或审核报告的客观公正性、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三)应在其内部形成合理分工、各司其职的规范工作流程。
(四)主要文书往来应以公文形式进行,设立工作台账、做好工作记录和加强档案管理。
(五)派专人协助我局完成申报材料的整理汇总、项目库信息更新等工作,协助项目单位与专家之间材料补充的通知、收集和传递,协助安排会务工作等。
(六)接受我局相关业务监督、指导和培训。
(七)按照工作方案内的工作规划时间节点,定期向我局提交简要的工作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计划,涉及重大事项应及时通报我局。
(八)积极配合我局开展相关绩效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工作条款,遵守保密纪律,对项目实施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
(九)对绩效评估或审核项目中所形成的任何知识产权归我局所有,未经我局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十)按本规程第六条实行回避。
(十一)接受委托的服务事项未经我局批准不得转包、分包;
(十二)在绩效评估或审核项目服务费以外,机构及其个人不得收取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十三)我局将视实际情况,采用复核、复评等方式,对中介机构提交的绩效评估报告或绩效目标审核意见表进行审核,据此监督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若发现中介机构对委托事项的工作过程、评估或审核结论出现严重差错,则按照委托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责任。
(十四)有必要时,受委托中介应协助我局就所委托事项相关问题,对项目单位、区政府、区人大等做好解释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我局终止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委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服务资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绩效评估或审核未按委托合同开展工作,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出现较大问题,或组织负责绩效评估或审核的专家、人员不具备相关的资质,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存在明显主观随意性,或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或评估结果(报告)出现较大差错以及其他工作失误,导致我局或被评估方产生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利用绩效评估或审核项目非法谋取利益,与被评估或审核方串通舞弊的;
(三)第三方中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或合作专家应当回避而刻意隐瞒未主动回避的,明显使绩效评估或审核公信力受损的;
(四)违反保密要求,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绩效评估或审核相关资料或有关情况,造成消极影响的;
(五)隐瞒绩效评估或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
(六)未经批准将绩效评估或审核项目转包或者分包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 服务费用
(一)财政绩效评估或审核项目服务费用根据有关项目实际工作量和费用标准进行计量。第三方中介机构绩效评估或审核服务费用纳入我局年度部门预算。
(二)服务费涵盖以下所有服务内容:培训布置和讲解工作、现场查看和面谈交流、出具评估报告初稿和终稿、出具绩效目标审核意见表、复评、出具对评估或审核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对项目单位的答疑,对区政府、区人大的解释工作等环节。
(三)评估或审核项目服务费用一般采取单个项目定额标准计算(特殊项目的计价方式另行约定),结合工作进度按期支付。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条款,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对方有权变更、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若第三方中介机构出现本规程第八、第九条的违约情况,我局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第三方中介机构返还我局已支付的费用,中介机构还应按2倍于合同总价向我局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争议及解决方法
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由我局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按向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四章 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绩效评估工作包括预算绩效评审和支出绩效评价。第三方中介机构均按照前期准备、申报材料、现场查看及面谈、撰写评估报告以及资料归档五个阶段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前期准备阶段。
(一)制定具体的绩效评估实施方案、协助完善项目申报表、综合评审意见表、可行性报告提纲、自评表、自评报告参考提纲、评价专家小组评分表等相关表格,修改确定评估指标体系及权重。
(二)召开绩效目标申报或支出绩效评价培训会,包括:制定工作计划;遴选和确定培训的主讲专家;确定培训内容,明确申报要求和要点,重点突出项目申报的依据、项目的必要性和合规性、项目的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和指标、详细的预算安排及往年项目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使项目单位懂得如何填写项目自评表、撰写项目自评报告、提供评价佐证材料;制作培训课件、给预算单位提供若干份申报样本,以供学习参考;指导单位如何有效配合中介开展绩效评估,进行现场查看和面谈;派专人协助会议签到、会场秩序维护,做好录像或拍照、录音和文字记录工作。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阶段。
项目单位填报和递交申报材料阶段,第三方中介机构需派专人汇总整理申报材料,进行资料审核,针对指标体系和评估要求,对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列出项目所需补充的材料,反馈给单位;将上报材料的信息进行汇总,形成项目一览表,其中包含项目名称、主管部门、项目单位、项目实施单位、申报金额、绩效目标、绩效指标、需补充的材料等情况;协助收集单位的补充材料,及时反馈给专家。
第十六条 现场查看及面谈阶段。
(一)绩效现场查看的前期准备,包括:制定工作计划;通知单位并告知需要查看的文档资料清单、确定查看地点、根据地点路程远近安排查看顺序和时间、落实车辆和项目主管及单位联系人;遴选和通知专家,准备评估工作文件等。
(二)绩效现场查看的现场组织,每组配一名以上的行政人员,负责所有参与人员的签到,控制查看时间,做好与项目单位之间的衔接,做好现场记录、拍照等。
(三)绩效面谈会的前期准备,包括:制定工作计划;遴选和通知专家,确定面谈会汇报提纲;按项目类别分组,确定各组项目面谈时间,准备评估工作文件(专家评估表、项目综合意见表、面谈时间安排表、专家意见汇总表、分组面谈项目一览表、工作记录表等)。
(四)绩效面谈会的现场组织,每组配备一名以上的行政人员,负责会务签到,控制面谈时间,做好录像或拍照、录音,做好现场记录并形成工作记录表,材料和工作文件管理,核查专家评估表并进行计算,协助专家组形成综合评估意见,汇总专家意见形成汇总表。
(五)收集项目单位对绩效评估现场查看或面谈会的反馈和补充材料,并反馈给专家。
第十七条 撰写评估报告阶段。
(一)绩效评估报告初稿的撰写。专家对项目材料进行充分研读、分析,独立判断及评分,客观和公正地提出问题与建议,对每一个参评项目形成绩效评估书面报告初稿。
(二)评估中介对评估报告初稿审核后,发送给我局和项目单位。收集我局和项目单位对绩效评估报告初稿的反馈意见和补充材料,反馈给专家。
(三)绩效评估报告终稿的撰写。由专家组对项目单位针对专家组意见补充的相应资料进行复审,出具最终项目意见与评估报告终稿。
(四)评估中介对专家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对符合质量要求的评估终稿及时反馈我局,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评估终稿则退回专家完善修正,并根据我局的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最终报告。
第十八条 资料归档阶段。
(一)评估中介负责对所评项目的所有申报材料、评估结论等进行整理,一个项目建立一个档案,按照财务资料和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妥善保管。档案资料未经我局同意不得外泄。
(二)总结本次绩效评估的工作情况,对绩效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过程进行梳理提炼,形成绩效评估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并报我局。
(三)协助我局整理评估项目库的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九条 工作要求
(一)由评估中介提出需要现场查看和面谈的项目,我局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1.预算绩效评审:主要选择申报资金额度大、涉及民生或社会各界关注度高、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有代表性的项目开展现场查看和面谈。现场查看和面谈项目的数量视实际情况具体研究确定。对评估过程中争议大的项目组织复评(现场面谈)。
2.支出绩效评价:按不少于评价工作方案约定的评价范围和覆盖面选取安排现场查看和面谈会的项目,一般而言,安排现场查看项目占比30%,安排面谈会项目占比70%。
(二)评估中介应抓好评估报告质量,评估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简明扼要。
1、预算绩效评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书面评审总体情况、评审指标分析、存在问题、具体改进意见及建议。对项目作出的评审结果要划分为同意立项和不同意立项两类:对同意立项的项目按照“优、良、中、低”评等级,评定评审分数,并且提出年度安排资金额度的建议,核减预算应清晰说明各项核减原因;对不同意立项的项目要说明原因。
2.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执行和实施情况、项目财务管理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主要经验及做法、项目存在的问题及项目管理改进建议、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对项目按“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作出评价结果,评定评价分数。对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其他可测评效益等进行评价,分析在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程序流程、制度建设、质量控制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深入分析影响资金使用效果的因素和环节,并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及建议。
第五章 开展绩效目标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绩效目标审核工作按照前期准备、申报材料、专家审核以及资料归档四个阶段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前期准备阶段。
(一)制定具体的绩效目标审核实施方案、协助完善项目申报表、目标批复表和审核意见表等相关表格,修改确定审核要点。
(二)绩效目标申报培训会的前期准备和现场组织,包括:遴选和确定培训的主讲专家;确定培训内容,明确申报要求和要点;制作并提供培训课件,以供各预算单位学习参考;派专人协助会议签到、会场秩序维护,做好录像或拍照、录音和文字记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材料阶段。
项目单位报送绩效目标申报材料阶段,第三方中介机构需派专人负责收集及汇总整理申报材料,针对指标体系和审核要求,对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列出项目所需补充的材料清单,反馈给单位;收集单位的补充材料,及时反馈给专家。
第二十三条 专家审核阶段。
(一)由参与审核项目绩效目标的专家,严格按照要求,对项目材料进行充分研读、分析,提交书面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已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绩效目标编制情况的总体判断,形成第一批目标审核意见书;对绩效目标未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问题与建议,列出项目所需补充的材料清单,反馈给单位。
(二)收集项目单位对意见初稿的反馈和补充材料,并反馈给专家。
(三)由专家组对项目单位所反馈意见和补充材料进行复审,出具目标审核意见书。
(四)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专家提交的目标审核意见书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对符合质量要求的意见书及时反馈我局,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意见书则退回专家完善修正,并根据我局的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最终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资料归档阶段。
(一)中介机构负责对所审核项目的所有申报材料、审核结论等进行整理,一个项目建立一个档案,按照财务资料和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妥善保管。档案资料未经我局同意不得外泄。
(二)总结目标审核的工作情况,对工作的组织管理过程进行梳理提炼,形成绩效目标审核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
(三)协助我局整理审核项目库的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 工作要求
在目标审核意见表中,应针对项目绩效目标设定的规范性、相关性、适当性及可行性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清晰、明确,既应包含对绩效目标编制情况的总体判断,也要指出绩效目标编制中的不足,并科学核定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