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细分‘垃圾分类’工作中社会各方责任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1、关于明确物管公司在垃圾分类中的职责。《广州市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规定》第二十条中规定“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的单位为责任人。”;第三十条中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制度,督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五十七条中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进行执法。 区城管局通过每月暗检、定期走访等形式加强对镇街、物业小区垃圾分类工作的督导,并督促属地镇街加强对辖区物业小区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城管局将积极配合市城管委在2015年9月1日以后开展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执法工作。 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已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垃圾分类领导机构、人员和方案,制定《物业住宅小区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制作垃圾分类宣传栏;设置垃圾收集点(房),可回收物临时存放点;设置有害垃圾储存间。 2、关于明确市民参加垃圾分类的义务。《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劝导。”;第五十六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不按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勿让环境防治法》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市城管委表示在规定生效后,前阶段会以教育劝导为主,暂时先处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当责任人落实责任后仍有市民不分类,才对市民开罚。区城管局将积极按照市城管委部署,配合其开展相关工作。 3、关于加大宣传的建议。区城管局联合各镇街坚持每月开展垃圾分类全民行动日活动。区城管局在番禺社区网建立了垃圾分类专题网站,并定期在网络上发布垃圾分类动态,提高居民关注度。区教育局指导学校通过家长会、学校开放日、垃圾分类全民活动日和家长学校等形式,做到“小手牵大手”,把宣传辐射到农村、到社区。 4、关于厨余垃圾桶设置的建议。在一个收集点放置其他垃圾和厨余垃圾两类收集容器是市城管委文件要求,同时也是符合居民投放习惯的。曾经有些小区尝试将厨余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分开放置,结果依旧是混投,要改变居民混投习惯必须是居民自身素质的提高或者有志愿者进行监督。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原则上由物业小区自行配置,只要能与厨余垃圾收运车相匹配,颜色、标识符合市城管委相关文件要求,大小由所在镇街、物业小区自行决定。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