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梁志忠等3人
梁志忠、梁志诚、梁志仁:
因你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广州市荔湾区贤思西路18号(顶楼)进行违法建设,本机关已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在建抢建违法建设通知书》(荔综城责拆字[2016]27008号),责令你在2016年10月12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由于你逾期不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批准,本机关决定对上述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强制拆除在建抢建违法建设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岭南街执法队(地址:清平路92号2楼,电话:81940833)领取强制拆除在建抢建违法建设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以本机关为被告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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